囤房稅戶數 免計入12類房屋

《房屋税条例》2.0(囤房税2.0)7月上路后,持有户数认定成为关键。 图/联合报系资料库

《房屋税条例》2.0(囤房税2.0)7月上路后,持有户数认定成为关键。财政部表示,子法明定12大类应税房屋可免纳入囤房税户数计算,包含公有房屋、社宅、长照机构宿舍、不堪居住房屋等。

囤房税2.0将非自住住家房屋税率由原本1.5%至3.6%调升至2%至4.8%,要求所有县市政府均应订定囤房税,采「全国归户」、也就是以房屋所有人国内持有该等房屋户数计算总持有户数,而非由各县市各自归户,并采「全数累进课征」。

在加重囤房税率之后,如何认定囤房户数成为关键,将影响适用税率。

囤房税2.0计算与排除应税房屋

依财政部「户数认定及申报择定办法」,在计算全国总持有住家用房屋户数时,按照房屋所有人、典权人、地上权使用权人等其所持有的住家用房屋合并归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共有房屋,在计算时,各个共有人分别以一户归户。

举例来说,纳税人陈先生为A屋所有权人(持分1/1)、为使用权房屋B屋使用权人,并与余小姐共有C屋,且A、B、C屋均为住家用房屋,计算下来陈先生持有住家用房屋户数为三户。

另外财政部在择定办法中,也明定12大类因有其政策目的或特定原因,不纳入囤房税户数计算的应税房屋标准,且不适用差别税率,即排除适用囤房税。

12大类房屋包含供住家使用的公有房屋、经认定的社宅、符合规定的包租代管、具有核发证明文件的劳工宿舍、奖励停车位、管委会或避难空间、公同共有房屋、经许可的长照机构宿舍或可住宿的老人福利机构、文史建物、促参附属设施住宅或宿舍、不堪居住程度的房屋、其他经财政部核定房屋。

其中,不堪居住程度的房屋,其认定标准为,在课税所属期间之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2月末日焚毁、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的房屋,也就是今年403强震后受损严重的房屋都可适用。

举例来说,纳税人全国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计六户,其中两户作出租使用,分别符合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的社宅、符合租赁条例的租赁住宅,则这两户不适用囤房税,因此纳税人在全国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户数为四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