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N号房事件」 立院三读强制性交拍照又录影 最少关7年
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刑法修正草案部分条文,新增强制性交罪构成要件,包括以照相、录音、录影及直播等方式,违者可处7年以上徒刑。(报系资料照)
有鉴于韩国去年发生涉及网路性犯罪的「N号房事件」,震惊社会。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刑法》第222条条文修正案,增订加重强制性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对被害人录音、照相、录影、直播方式等方式,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现行《刑法》对于「加重强制性交」的构成要件有8项,包括2人以上共同犯案、对未满14岁的男女犯案、凌虐被害人、侵入住宅等处犯案、携带凶器犯案;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心智缺陷者犯案、利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机会犯案、以药剂犯案等,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民党立委洪孟楷有鉴于去年网路性犯罪的「N号房事件」,认为现行法规有所疏漏,提案修法,将「过程窃录犯之者」内容,包括以录影、拍照、职播等方式,增列为加重强制性交罪的构成情形。
该案经委员会初审及朝野协商,把「过程窃录犯之者」改为「对被害人为照相、录音、录影或散布、播送该影像、声音、电磁纪录」,立法院会今按照朝野协商结论三读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