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远洋捕捞”式执法,斩断利益链是关键
10月30日,公安部对外公布印发《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已于9月10日印发内部执行。文件明确,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整治执法突出问题。
在这份文件中,针对跨区域冻结的规定尤其引人关注,因为这与最近舆论热议的一些地方执法办案热衷“远洋捕捞”的现象密切相关。
所谓“远洋捕捞”,是指近年来一些地方为完成工作指标,同时面临经济下行背景下的“创收”压力,因此存在少数公安机关跨省、跨区域异地执法等情况,业内将其形象地称为“远洋捕捞”,类比沿海渔民出海而获得渔获。
就法律而言,为了有效应对跨省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能一概反对异地执法,但前提是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遵循相应的程序和协作机制来进行。而在一些“远洋捕捞”案件中,办案方动辄对企业和个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划转和罚款,企业负责人、高管被抓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其逐利性并不隐晦。
10月14日,一场围绕“远洋捕捞”展开的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有关专家分享了多个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杭州一家线上销售“瑶浴包”的公司,其销售的是正规产品。有关资料显示,重庆某县的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之前,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秘密侦查,后以当地陈某某购买了1682元的“瑶浴包”后称无效果为由以诈骗罪立案,随即出动300余名警力赶到杭州将该公司一锅端,抓捕了155人,据称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据了解,目前该案存在擅自降低立案标准、缺少异地执法办案手续、办案人员违规自行收取保管涉案财物等违反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的问题。
从相关案例可以看出,“远洋捕捞”的最直接后果就是涉事企业的运转马上陷入绝境。
现在公安部新规明确规定了资金冻结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强调在冻结资金前,应对涉案资金的性质进行准确甄别,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避免对无辜者的财产造成误伤,明确禁止在立案前冻结资金,禁止超出案件所需范围冻结资金,避免对与案件无关的资金进行冻结。针对跨区域冻结的问题,则规定了详细的流程和协作机制,要求在其他地区进行资金冻结时,应当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支持或委托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而不是自行行动。
对照大量案例不难看出,新规的针对性非常强。
公安部出台新规十分必要和及时,同时也要看到,“远洋捕捞”只是逐利式执法的一个突出表现而已。
行政执法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种规范化、正当化的法律活动,绝不应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而“远洋捕捞”等逐利式执法则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初衷,不仅会让涉事企业运转困难甚至倒闭,还严重损害了营商环境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需要类似公安部这样的新规,遏制“远洋捕捞”等乱象。而从根本上说,是要彻底扭转一些地方的执法逐利化倾向,把涉企任性执法关进制度的笼子。
当前“远洋捕捞”广受关注,落实公安部新规,不妨对部分典型案例严厉追责,追究办案人乃至地方主官的责任。
破解逐利式执法,斩断地方财政和办案机关与所办案件之间的利益牵连是釜底抽薪的举措。为此,需要严格执行行政罚款收支分离两条线制度,禁止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额度和办案数量与执法人员待遇挂钩或变相挂钩。此前更有人大代表建议将刑事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是否可行值得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