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 3原則可揭露任職單位
台北市私立幼儿园狼师性侵幼童案件引起家长恐慌,由于媒体报导类似事件常动辄得咎,甚至遭罚,为此,卫福部昨公布「媒体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明定媒体在三种情形下可适时报导或揭露加害人任职单位,另提出五大注意事项,未来报导内容不得出现「传播妹」、「公关妹」等美化性剥削字眼。
「儿少权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儿少性剥削事件不得揭露可辨识儿少身分资讯,避免再次造成被害人心理的创伤。却让外界批评此举保护加害人。卫福部保护司司长张秀鸳表示,即日起,放宽媒体在符合三项原则下,可适度揭露相关资讯。
三项原则分别为,「行为人已成年,事件发生后,调查确定前或调查成立后,任职于儿少、身障、老人机构,媒体可公布任职单位」、「被害人为成年人,需经本人同意,才可公布案情与加害人身分」、「其他经事业主管机关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的事件内容,媒体可报导机构名称」。
至于五大注意事项,张秀鸳表示,重点在于媒体应该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属感受,避免对其进行侵入式采访或拍摄,造成二度伤害。媒体报导原则应力求中立,避免对行为人未审先判、标签化或主观叙述。新闻标题、内文等用字用语应以中性语气呈现,避免激化阅听大众情绪与对立。
张秀鸳强调,相关事件报导不得过度描述性暴力事件发生、行为细节的文字或图片,尤其应避免强调非法网站的内容,或是美化儿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词汇或文意,许多媒体习惯以「传播妹」描述伴游、伴唱、伴舞等女性,这反而是美化「性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