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败诉须付11亿元 高铁将再上诉
▲高铁特别股股本诉讼案昨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判决须给付11亿元,高铁公司指出将再提上诉。(图/记者陈明仁摄)
高铁公司特别股股本诉讼案,昨(3)日台湾高等法院就欣陆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开发工业银行2案,二审判决高铁公司须给付合计约11亿余元。据洽高铁公司今(4)日表示,将再提起上诉。
高铁局表示,特别股诉讼案一旦三审定谳,全数特别股392亿股本,及其迟延利息将提列为债务。另高铁公司若未能妥适处理特别股债务,亦将引发其他特别股东起而效尤提讼之骨牌效应,及可能衍生帐面资不抵债、或强制执行股本偿还等情事。
由于高铁有造成三方契约违约及兴建营运合约终止之虞,高铁局也期盼,高铁公司尽速整合各界对于原财务改善方案之意见,「提出新财务改善方案」,以提供交通部再向立法院提报,以解决特别股债务及财务结构改善等问题,促使高铁公司及高铁营运穏定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