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最後一天 政院:選罷法覆議案今日一定正式送件
立法院去年底修正通过选罢法部分条文,行政院认为修法窒碍难行,在春节假期前夕加开临时院会通过覆议案。今天是法定期限最后一天,行政院表示一定会正式送件。 图/行政院提供
立法院会去年底三读通过修正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行政院因应立法院送件时间,在春节假期前夕加开临时院会,通过覆议案,并表态将在法定期间移请立法院覆议。今天是法定期限最后一天,行政院说明,一定会在今天正式送件,表达对此案重视。
立法院去年底修正通过选罢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明定,罢免案提议人及连署人名册,应附身分证正反影本等,遭绿营质疑增加罢免门槛。立法院在24日,也就是春节假期前最后一个上班日下午4时47分许,将修法条文送至行政院,行政院认为修法窒碍难行,行政院长卓荣泰当天紧急加开临时行政院会,通过覆议案,不过覆议案尚未送至立法院。
依据法规,行政院须在收到修正条文10天内送出覆议案,今天已是法定期限最后一天。行政院发言人李慧芝表示,政院一定会在法定期限正式送件,让外界知道政院对此案的重视。
行政院对选罢法修法条文覆议理由包含,「变相提高罢免门槛,过度限制人民罢免权」、「大幅增加提议人之领衔人及各级选举委员会之行政作业负担」及「直接适用本届立法委员,违反国民主权原则、利益回避原则及公平正义之维护」等窒碍难行之处,因此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提出覆议案。
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范,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核可,在决议案送达行政院10天内,移请立法院覆议;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应于送达15天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1/2以上(57人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