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迟到的外送 可以用一句「我不要了」弃单吗?
(示意图/达志影像)
法官说法》迟到的外送 可以用一句「我不要了」弃单吗?
北市一知名牛肉面店,日前接到一名女子订餐,双方答应中午外送40碗牛肉面到辅仁大学。不料客人当天早上9点又临时追加40碗牛肉面与2000元卤味,店家措手不及还是硬着头皮接下,但最后老板迟到近一小时才送到,到校门后老板只得到一句「不用了,超过时间了」就惨遭弃单。消息曝光后,网友反应两极,有人认为奥客弃单行为可恶,但也有人认为店家有困难就不该接单,引发论战。
随着外送餐食物流的兴起,许多人开始以手机、电话订购餐食,如果等候过久,可否直接一句「我不要了」,就此作罢呢?依据民法第254条、第255条规定「契约当事人之一方迟延给付者,他方当事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如于期限内不履行时,得解除契约。」;「依契约之性质或当事人之意思表示,非于一定时期为给付不能达其契约之目的,而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时期给付者,他方当事人得不为前条之催告,解除其契约。」
所以如果是一般未指定送达期间的餐食,消费者应先催告商家定期履行,如未于期限内履行方得解除契约。但如果双方在缔约时已言明「一定要在某时间内送达,否则即不能达契约目的」,若商家还是无法准时送达,消费者自可解除契约。所以,订购者究竟有无解除契约的权利,仍应依订购者与商家最初之约定内容而加以判断。
(本文由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郭力菁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