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干邑地理標示可被嘻哈唱片公司註冊為商標?2024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Bureau Nat'l Interprofessionnel du Cognac v. Cologne & Cognac Ent.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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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法国干邑(COGNAC)葡萄酒白兰的在法国和欧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地理标示,而在国际公约下,其他国家也要保护他国的酒类地理标示。美国一家嘻哈唱片公司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含有Cognac的商标并被核准,法国干邑酒联盟立刻提出异议,但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TTAB)认为二商标不会构成混淆误认。2024年8月6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推翻TTAB的决定,认为TTAB对混淆误认之DuPont案因素之适用有错误。

干邑作为酒类地理标示的保护

干邑是一种仅在法国干邑地区蒸馏的葡萄白兰地,属于国际受管制商品,在法国严格监管下生产并出口,并根据美国酒类和烟草税务及贸易局的规定进行适当标示。

干邑是法国的原产地名称控制(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ôlée , AOC)标志,只有在法国干邑地区按特定规定和标准生产的葡萄白兰地才能被标注为「干邑」。AOC保护系统确保了产品的质量、特性和地理来源。干邑的生产受到严格的法规限制,涵盖了从葡萄栽培到蒸馏和陈酿的每个阶段。

在欧盟,干邑作为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 , PDO)受到法律保护。这项保护不仅涵盖法国本土,也延伸至整个欧盟市场,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市场上的假冒产品。

干邑作为地理标示,也受到国际协定的保护,如《里斯本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这些协定保护地理标示在缔约国之间免受假冒和误用。

尽管干邑并未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为商标,但它仍然作为普通法(common law)证明标章(certification mark)运作[1]。这一指示认证了特定的地区特征,以确保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来源——在此案例中,指的是该白兰地是在法国特定地区生产并受到监管的葡萄白兰地。

申请人申请含有COGNAC的商标

本案的商标申请人是一个嘻哈唱片公司,公司名称就是Cologne & Cognac Entertainment。2019年5月,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复合商标「COLOGNE & COGNAC ENTERTAINMENT」。对其中的娱乐(Entertainment)声明不专用[2]。其商标图如下。

图1. 嘻哈唱片公司申请的含有Cognac的商标图;资料来源:Bureau Nat'l Interprofessionnel du Cognac v. Cologne & Cognac Ent., No. 2023-1100, 2024 WL 3659100, at *2 (Fed. Cir. Aug. 6, 2024)

法国干邑联盟提出异议

对此,法国干邑行业局,即监督干邑酒生产的联盟(以下简称「干邑联盟」),以及法国政府内的原产地命名研究所(INAO),于2019年8月底立刻对该商标申请案提出异议。

异议理由主要有二。一,该商标可能会与干邑证明标章产生混淆误认;二,申请人的商标,也会对干邑证明标章产生商标法下的模糊淡化(dilution by blurring),也就是减损该证明标章的识别性[3]。

商标审理上诉委员会驳回了这一异议,认为将「COGNAC」用于嘻哈音乐和制作服务不太可能引起混淆误认。具体而言,根据In re E.I. DuPont DeNemours & Co.一案中提出的相关因素(一般称为DuPont案因素),这些因素在本案适用上的认定,倾向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或至少是中立的[4]。

证明标章的知名度

干邑联盟随后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先透过将DuPont案中提供的因素适用于该案的事实来分析混淆误认之虞。DuPont案列出了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在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可能引起来源混淆时会考虑的13个因素——这些因素不一定被赋予同等权重,而是用来形成对近似程度的一般判断。然而,CAFC指出,第五个因素「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在判断混淆误认之虞时被视为一个「主导」考量。如果一个商标具有「广泛的公众认可度和声誉」,它将受到更广泛的保护范围[5]。

由于TTAB要求干邑作为证明标章须因其「认证地位」而著名,但CAFC则澄清说,知名度的范围超出了这一地位的限制:「证明标章可能因『地区或其他来源、材料、制造方式、质量、准确性或该人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而著名……但它不必因其所有指标而著名,也不必因其认证功能而著名。[6]」

除了TTAB未能考虑该标章是否因其地理来源指标而著名外,CAFC还指出,TTAB之决定未能正确考虑该证明标章对公众产生的印象。根据TTAB的决定,干邑在产品上通常以「不显眼」的方式使用,因此不能表明其知名度。但CAFC不同意这一观点,指出大多数带有证明标章的产品可能以这种方式展示,但这并不会削弱其来源或品质的含义[7]。

商标图样近似或产品类似程度

接着,CAFC分析了DuPont案中的另外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商标图样整体的近似性」,CAFC认为TTAB乃错误地适用该因素。TTAB决定认为,申请人的商标在外观、声音、商业印象和含义上有所不同。但是,TTAB未能考虑到其中的含义:干邑被认为象征着传统上与富裕和上流社会消费者相伴的饮品。从这个角度来看,申请人可能将这种含义融入了其商标「COLOGNE & COGNAC」中[8]。

在此基础上,第二和第三个Du Pont案因素被合并为一个,以分析「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和性质」。TTAB未能考虑到干邑标章在嘻哈∕说唱音乐中的历史,这一点对商品的相关性「无疑是相关的」。由于TTAB在应用Du Pont案因素时出错,CAFC撤销其决定并发回重新考虑[9]。

著名商标被模糊淡化也须重新考虑

关于干邑标章作为著名商标而被模糊淡化的主张,TTAB认为异议书内容不足而将之驳回。但CAFC也要求发回重新考虑,因为异议书中已充分提及干邑作为著名商标的情况[10]。

备注:

Bureau Nat'l Interprofessionnel du Cognac v. Cologne & Cognac Ent., No. 2023-1100, 2024 WL 3659100, at *1 (Fed. Cir. Aug. 6, 2024).

Id, a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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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3.

Id, at *4.

Id, at *6.

Id, at *7-8.

Id, at *8-9.

Id, at *10-11.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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