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台湾碳排放法制可否后发先至?
为达到2050净零排放目标,政府单位逐步制定相关子法因应,然而欧盟的CBAM及美国的CCA箭在弦上,相关企业除期待政府机关加快脚步建立制度外,更要注意国际间的法规动态,因为排碳有价的时代已经正式来临了。图/美联社
因应台湾2050净零排放目标,气候变迁因应法已于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台湾碳权交易所也于8月正式成立,为完善碳定价和碳交易机制,环境部也陆续公告相关子法,逐步推进我国2050净零排放之目标。
首先针对应盘查登录温室气体排放量之对象,配合气候变迁因应法之通过,于112年5月31日公告修正名称为「事业应盘查登录及查验温室气体排放量之排放源」,规范对象包含105年公告第一批之发电业、钢铁业、石油炼制业、水泥业、半导体业、薄膜电晶体液晶显示器业等事业,及111年公告第二批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5万公吨之制造业。
■环境部陆续修正发布管理办法
按气候变迁因应法第21条规定:「事业具有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排放源,应进行排放量盘查,并于规定期限前登录于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资讯平台;其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应查验者,盘查相关资料并应经查验机构查验。」为此,环境部于112年9月14日修正发布「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及查验管理办法」,于第6条、第9条明确规定事业盘查登录期限为每年4月30日,查验结果上传期限则为每年10月31日,并于第4条规范排放量计算方式及第7条订定盘查报告书应包括事项。
其中更应注意者,依据第8条第2项之规定,查验作业不得连续六年由同一主导查验员执行,且若有违反盘查登录及查验管理办法之规定者,依第15条规定得处以罚锾。
为因应事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之查验作业,环境部于112年10月5日依据气候变迁因应法第22条之规定修正发布「温室气体认证机构及查验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于第3条以下规范执行温室气体查验机构认证业务之认证机构资格及管理,第9条以下规范查验机构及查验人员之资格及训练规范,以广纳多元专业领域如农牧经营、森林管理等,以提升查验量能为目标,并强化查验人员个别专业领域查验能力。
而针对查验作业应遵循事项,则规范于第25条以下,确保查验机构之独立性与公正性,并遵循相关作业程序以确保查验品质,协助推动温室气体盘查及查验等相关作业。
至于开发规模达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之开发行为,而涉及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环境部则依据气候变迁因应法第24条于112年10月12日发布「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量抵换管理办法」,针对工厂设立且其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5万公吨二氧化碳当量、园区兴建或扩建、火力发电厂、汽电共生厂兴建或添加机组工程(但以天然气为燃料或新设每部机组2.5万瓩以下者,不在此限)及高楼建筑之开发等开发行为,规定每年应依增量之10%进行抵换,并连续执行十年,违反者亦有裁罚规定。
■碳费征收制度仍在广征意见
为鼓励事业及各级政府积极参与投入温室气体减量措施,环境部依据气候变迁因应法第25条于112年10月12日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量专案管理办法」,除了接轨国际对于自愿性减量专案之查验原则,于第10条明确规范自愿减量专案应符合可量测、可报告及可查验之原则,并应具备外加性、保守性及永久性,避免发生环境危害及重复计算等情形。事业透过自愿减量专案取得之减量额度,未来可用于事业扣抵碳费或交易予有需要者,如何进行交易,后续仍有待主管机关及台湾碳权交易所发布相关法规及指引。
为达到2050净零排放目标,政府单位逐步制定相关子法因应,但有关气候变迁因应法第28条之碳费征收制度及第31条避免碳泄漏之代金制度却仍在广征意见、持续讨论的阶段。欧盟的碳边境调整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过渡期已于112年10月开始生效,美国的清洁竞争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 CCA)虽然目前搁置中,但也已经完成二读。相关企业除了期待政府机关加快脚步建立制度外,更要注意国际间的法规动态,因为排碳有价的时代已经正式来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