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再谈个资法修正之必要性
现行个资法第28条第3项规定,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害额时,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币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计算。同条第4项及第5项则规定,对于同一原因事实造成多数当事人权利受侵害之事件,经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者,其合计最高总额以新台币2亿元为限;如同一原因事实造成之损害总额超过2亿元时,被害人所受赔偿金额,不受第3项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赔偿金额新台币500元之限制。
举例来说,依据现行个资法规定,如前述iRent租车外泄40万笔个资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iRent租车的赔偿上限为2亿元,平均每一受害人得请求金额为新台币500元;如微风百货90万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则每一受害人得请求金额仅为新台币222元;如户政机关个资外泄受害人请求赔偿,每一受害人得请求之金额更是只有新台币8.6元。如此低的法定赔偿额,实在令人感叹个资果真贱如草芥。
经细查现行个资法第28条立法理由,其第3项将个资赔偿下限规定为新台币500元之原因为「考量个人资料价值性」及「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出庭作证之意愿」,参酌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证人鉴定人日费旅费及鉴定费支给标准第三点「证人、鉴定人到场之日费,每次依新台币伍佰元支给」;至于第4项及第5项单一事件赔偿上限订为新台币2亿元之原因则沿用旧法立法原由「为避免赔偿额过巨无法负担并为风险预估与控管」,仅因个资搜集日渐普遍,因此将上限由2千万元提高到2亿元。
由前述个资法第28条立法理由,显然当初立法者并不认为个资具有多大的价值,且其认为受害者行使请求权意愿不高。这个理由看似无端,但放到近期个资外泄事件动辄数十万笔的情况,受害人遍布全国却无计可施、求助无门的情况,个资确实显得十分廉价,而受害人多数只能气在心里,鲜少会为了区区上限2万元的赔偿对企业耗费时间金钱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之情境,却也十分贴近事实。而当初立法者考量企业恐因大规模违法事件,赔偿额过巨无法负担,因此设置赔偿上限的立法例,在现今个资外泄情况一再发生,却无法提出改善措施的情况下,立法者对于企业的体贴之举,却也显得讽刺。
但如果个人资料价值不高,为何窃取个资贩卖个资事件会一再发生?更何况,个资多为个人人格权的表彰,岂能以「价值性」予以量化?再者,如果担忧企业因大规模个资外泄事件恐无法负担高额赔偿,法律应课以企业强化个资防护力度与措施之义务,而非牺牲受害人权益来降低企业赔偿责任,此等本末倒置的立法,着实令人不解。
综观现时对于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方向,多数朝向对违法企业加重行政处罚,少有增加对受害人保护修法意见的提出。事实上,个资外泄真正受害的还是个资所有人,对企业加重处罚可以对企业达到警惕效果,但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却无法借此弥补。因此,企望立法者能在修法时,考量个资外泄受害人权益与企业风险控管,在二者间取得更好的平衡,才能真正达到保护个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