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抓漂绿,也要避免寒蝉效应
NGO组织全球见证(Global Witness)向美国证监会(SEC)投诉壳牌(Shell)公司年报有夸大再生能源总体投资之嫌。图/美联社
2023年9月22日屏东明扬厂房大火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据媒体报导,厂内存放消防列管有机过氧化物超出管制量30倍,但明扬2021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CSR)却揭露该公司通过ISO环境保护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认证,引发各界质疑,上市柜企业是否落实永续行动实质作为,资讯揭露有无不实「漂绿」的议题,再度引起社会广泛重视。
截至2023年第三季,企业永续报告书申报达864家,申报比例已分别占上市柜公司总家数约64%与30%。根据金管会〈上市柜公司永续发展行动方案〉(2023.3)要求,2025年起全体上市柜公司都须编制永续报告书。
公司永续报告书揭露内容如有虚伪不实,足以误导投资人的决策判断,可能会有证券诈欺法律责任的问题。不过,如果考虑到永续报告书编制、申报的依据是上市柜公司永续报告书作业办法(简称),只是证交所或柜买中心的内部规定,并非证券交易法相关法令的法源依据,则永续报告书是否为「依证交法申报或公告之公司业务文件」,如有重大揭露不实的「漂绿」情事,能否依证交法第20条第2项、第20条之1及第171条等规定,令公司、董事等负起相关民事及刑事责任?可能会有争议。
■公司年报永续资讯揭露不实,
恐涉民事赔偿责任
相较之下,股东会年报编制准则的依据为证交法第36条第4项,有上述证交法规定的适用应较无疑义,公司年报揭露永续相关资讯部分如有重大虚伪不实,对投资人就可能要负起证交法「财务业务文件」不实的民事赔偿责任。
除证券诈欺外,企业漂绿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我国司法实务上,有以房地买卖宣传「绿建筑」的广告内容作为契约之一部,卖方因绿化不实构成给付瑕疵(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8 号民事判决),而作为认定民事契约责任的内涵。此外,法院对企业CSR的记载亦作为认定公司薪酬福利(新市简易庭107年新劳小字第14号民事判决)或雇佣关系存在(台湾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诉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的判断依据。
在国际上涉及漂绿争议的案例方面,例如,2023年2月NGO组织全球见证(Global Witness)向美国证监会(SEC)投诉壳牌(Shell)公司年报有夸大再生能源总体投资之嫌;2021年8月澳洲联邦银行(CBA)的股东向澳洲联邦法院申请查阅CBA几项天然气投资计划之内部文件,以评估CBA是否有违反其ESG投资政策对于遵守《巴黎协定》之承诺;2022年间,荷兰广告监管委员会(RCC)以金吉达(Chiquita)香蕉上的贴纸标注「碳中和」(CO2 Neutral)字样欠缺足使消费者理解的资讯,认定该贴纸为误导性广告…等等。
从国内外的案例可知,企业提供绿色资讯或ESG揭露位置有许多种方式,包含年报、永续报告书、发行金融商品(证券、基金)的公开说明书、公司其他法定申报文件,以及各式产品广告或宣传等,其背后分别牵涉到不同的法律规定与法律责任,从一般民事契约责任、证券诈欺相关民、刑事责任,到公司法的公司治理、股东查阅权等,及公平交易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领域,都有可能潜藏复杂的法律风险。
■专业第三方单位
可协助企业做好ESG风险评估
基本上,绿色永续资讯虚伪不实,企图误导投资人或消费者来实现获利,公司必须负相关法律责任,但如果公司因缺乏法律风险意识,恐怕也会不经意的误蹈法网、动辄得咎,而出现所谓「ESG寒蝉效应」(greenhushing),此时,企业若为求免责,选择保守揭露资讯或淡化气候承诺,反而将减损永续揭露制度的效益,并错失公司的绿色商机!
律师长期以来协助企业当事人进行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业务,熟谙立法政策、法令适用及司法实务,建议主管机关在ESG相关规范或准则进行修正评估时,宜考虑将律师纳入作为永续指标验证、永续议题确信等专业第三方单位;企业方面亦宜提前做好ESG相关作为的法律风险评估,由律师提供法律专业的咨询服务,以协助公司控管ESG法律风险,顺利达成永续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