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修法 放寬分居達3年有責配偶可訴請離婚

民法相关规定,婚姻破绽有责的一方,不准诉请离婚,遭宪法法庭判决部分违宪。法务部预告修正草案,增订「夫妻于5年内累计分居期间已达3年」者,夫妻均可向法院提离婚之诉。

宪法法庭3月24日做出112年宪判字第4号判决,民法第1052条第2项但书规定限制有责配偶诉请离婚,原则上合宪,但重大事由时间持续过长导致个案过苛则抵触宪法,须2年内修法。

法务部为此启动民法修法,包含离婚、赡养费及被抚养者顺序等相关规定予以修正,日前公告修正草案。

在离婚部分,草案删除「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重婚」、「不治恶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放宽离婚要件,以及仿照国外立法例,新增「5年内累计分居期间已达3年」规定,未来夫妻离婚诉讼,只须提出婚姻无法维持或事实上已分居达3年的证据,法官就可判决准离。

另外,审酌分居并非双方合意情形,若一方恶意离家出走、避不见面,为了避免规定过苛,草案也设计细项条款,法官如认对于拒绝离婚一方显失公平,可斟酌一切情事,认有维持婚姻的必要,得驳回离婚之诉。

至于赡养费部分,民法1057条规定必须要是「无过失」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也应给与相当的赡养费,要件过于严格;草案大幅放宽请求权,除了删除「无过失」等限制,同时新增「离婚时就业能力已减损」、「就业机会减少」事项。

不过,若「被离婚」一方有羞辱、虐待、不法侵害公婆、岳父母、小孩等行为,赡养费可能减少或免除;草案条文新增赡养费请求权,明定自离婚时起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如果「再婚」,也不得继续请求前妻或前夫给付赡养费。

此外,为强化夫妻财产揭露义务,以落实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草案也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请求剩余财产分配时,得请求他方提出财产清册及相关文件。

针对被抚养者顺序部分,原本规定顺序为直系血亲尊亲属、直系血亲卑亲属,考量直系血亲不论为尊亲属或卑亲属,彼此间关系紧密且具同等重要性,其受扶养权利的顺序应为相同,以符公平原则,因此草案修正为「直系血亲」。

民法相关规定,婚姻破绽有责的一方,不准诉请离婚,遭宪法法庭判决部分违宪。法务部预告修正草案,增订「夫妻于5年内累计分居期间已达3年」者,夫妻均可向法院提离婚之诉。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