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开房硬上16岁高中女 法官:他血气方刚非恶性重大判缓刑

饭店开房硬上16岁高中女,法官:他血气方刚非恶性重大判缓刑。(中时资料库)

一名20岁的蔡姓男子,在网路上结交某16岁高中少女后成为网友,109年6月,蔡男前往学校接少女下课,立刻载她到某饭店内休息,但一进房后,蔡男竟立刻将少女推到床上,强脱衣裤后性侵。法院审理后认为,蔡男年纪刚满20岁,年轻识浅,血气方刚未能有效克制自己情欲,事后坦承恶行且与积极与少女和解,并非恶性重大之徒,因此判刑2年,宣告缓刑3年,仍可上诉。

根据盼判决书记载,蔡男与为16岁少女在网路上结识后成为网友,蔡男于民国109年6月8日晚间,骑乘机车前往少女就读学校接她下课后,载她前往某饭店休息入住,一进房就先将少女推至床上架住其双手,强行将少女下半身衣物脱掉后性侵,事后又进行指侵,并逼女方替他口交。

少女事后到校上课后神情有异,经学校导师发觉她有异状,询问后认涉及性侵害犯罪事件而透过学校通报,警方事后将蔡男传唤到案,并函送法办。

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蔡男因一时性欲冲动,未尊重少女之意愿,致触犯刑罚重典,衡诸蔡男压抑少女之性自主决定权,虽属不法,但考量犯罪手段尚非残暴,案发后都能坦承犯行,悔悟不已,积极寻求告诉人谅解,并于本院审理时与告诉人达成调解并已全数给付完毕,法官斟酌被告本案犯行相较其他性侵害案件之情状,非恶性重大之徒。

法官审酌,审酌蔡男为一己私欲之满足,罔顾少女身心健康及心灵感受,压制女性自主决定意愿,而对少女强制性交得逞,严重妨害甲女身心、人格之健全发展。

法官认为,蔡男犯行时,年纪刚满20岁,年轻识浅,血气方刚未能有效克制自己情欲,非恶性重大之徒,审理时已坦承犯行,未耗费过多司法资源,并积极寻求告诉人谅解,与告诉人达成调解且赔偿完毕,可认为犯后态度尚佳,且女方表示愿意给被告一个机会,同意给予被告缓刑,因此判刑2年。宣告缓刑3年。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