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渗透法,规定了什么?
2019年的最后一天,立法院三读通过反渗透法,这部法律只有12条,以下来谈谈这部法律规定了什么。
反渗透法立法的方式是,先定义境外敌对势力、渗透来源,之后的行为规范、刑罚与行政罚,都是围绕在受「渗透来源」的「指示」、「委托」或「资助」的行为。
(一)两类境外敌对势力(第2条第1项)
1.交战或武力对峙的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2.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之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
(二)三种渗透来源(第2条第2项)
1.境外敌对势力的政府所属组织、机构,2.境外敌对势力的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前述派遣之人,3.前述组织、机构或团体所设立或实质控制的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派遣之人。
▲反渗透法说明图。(图/翻摄自「一起读判决」)
二、禁止的行为(第3-9条)
(一)政治献金、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投票相关活动(第3条)第3条第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投票案之相关活动。」
违反的刑事责任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
(二)助选造势(第4条)
反渗透法第4条第1项规定:「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43条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45条各款行为。」
其中关于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43条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45条各款行为,是指选举公告发布后,对选务人员所禁止的各种助选造势行为。
违反的刑事责任一样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
(三)进行游说(第5条)
所谓游说,依照游说法第2条的定义是:意图影响被游说者或其所属机关对于法令、政策或议案之形成、制定、通过、变更或废止,而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直接向被游说者或其指定之人表达意见之行为。
反渗透法第5条第1项规定:「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2条所定之游说行为。」
违反则有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如果是就国防、外交及大陆事务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机密进行游说,则有刑事责任,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
除了上述样态外,如果被告是因为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犯下述罪名,加重其刑至二分至一。
刑法第149-153条妨害秩序罪。集会游行法第31条:对于合法举行之集会、游行,不得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关于妨害选举罢免的处罚规定。
(五)法人并罚(第8条)
刑法的刑责原则上是针对自然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可以处罚法人。反渗透法第8条规定了法人、团体或机构违反上述刑罚,除了处罚行为负责人外,也对法人、团体或机构科以条文中的罚金。
(六)渗透来源、再转指示委托或资助,一样处罚(第9条)
反渗透法第9条规定:「渗透来源从事第3条至第7条之行为,或指示、委托或资助他人从事违反第3条至第7条之行为,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任何人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指示、委托或资助者,亦同。」
换言之,除了前述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之人要处罚外,「渗透来源」跟后面受再转指示、委托或资讯之人,也要受到处罚。
三、自首、自白减刑、免刑规定
依照刑法第62条规定,自首得减轻其刑。反渗透法第10条则进一步规定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因而防止国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免除其刑。
四、政府机关应主动移送或函送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公务员因执行职务知有犯罪嫌疑者,应为告发。」反渗透法第11条进一步要求各级政府机关知道有本法犯罪情事,应主动移送或函送侦查机关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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