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三要一不

换屋族符合一定条件可向国税局申请房地合一「重购退税」。 联合报系资料照

换屋族符合一定条件可向国税局申请房地合一「重购退税」,增加一笔换屋基金,但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提醒,申请房地合一重购退税,应记得「三要一不」。

「三要」是符合:第一,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的移转登记时间间隔须在两年内;第二,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购房屋完成户籍登记并有居住事实;第三,出售及重购房屋必须符合自住要件。「一不」则是指最常见的NG情况,若是「买新卖新」将无法适用重购退税。

国税局解释,民众重购自住房地时,可申请扣抵或退还已缴纳房地合一税,这项重购退税规定,立法目的是避免有换屋需求时,因出售自住房地产生的租税负担,影响重购新自住房地的能力,希望透过重购退税减轻负担,并保障自住权益。

依《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重购退税优惠,无论「先售后购」或「先购后售」,皆须符合前述三大条件,另也应留意是否有买新卖新情况。

国税局举例,小花2021年6月间取得A屋,后续又在2022年12月购入B屋,随后在2023年7月卖出B屋,她在两屋均设立户籍,并未出租、营业或执行业务,主张有居住事实。

国税局解释,小花申报个人房地合一税时,自行认列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不过她在购买B屋出售B屋时,仍持有A屋,即出售B屋并非换屋所需,类似这种「买新卖新」样态,不符相关规定,最终被国税局剔除补税。国税局提醒,纳税人出售旧房地,经国税局核定适用房地合一重购退税、抵税优惠,如重购的新房地在五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将会追缴原已扣抵或退还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