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重購退稅要同時符合三要件 水電資料也會現形

个人换屋享有房地合一税自住房地重购租税优惠,但一定要有「自住」事实。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个人换屋享有房地合一税自住房地重购租税优惠,但一定要有「自住」事实,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近来查核到实际案例,有民众换屋重构,但虽旧屋有设籍,但发现用水资料注记「空户」,无居住事实,被补征税额146.3万元。

根据台北国税局查核案例,某君108年6月20日以1400万元取得A屋,112年6月20日以1900万元卖掉A屋,同年月30日以3200万元重购B屋,并于同年7月10日申报112年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时列报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

不过该案经查核后发现,某君虽109年7月5日将户籍迁入A屋,但查其持有A屋期间用水资料注记「空户」,显无居住事实,且该君无法提供足资证明具有自住事实的相关证明文件,税局认定持有A屋期间无实际居住使用,与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规定不符,因而否准某君认列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并计算补征税额。而某君以1900万元出售A屋,扣掉可减除成本1452万元,再减掉移转费用30万元后,以税率35%计,需补缴146.3万元。

台北国税局表示,过去查核经验,有水、电用量少的案例就曾以天天到健身房洗澡或晚归用电少为由。该局提醒,个人换屋申请适用房地合一税自住房地重购租税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三条件:

一、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移转登记时间在2年以内。

二、出售与重购房屋均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情形。

三、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于出售及购买房屋完成户籍登记并居住。

其中,要特别注意有关自住房地认定,除需符合设籍及无出租等规定,也须有实际居住事实,才符合适用要件。该局还强调,民众经核准适用房地合一重购优惠,应注意重购新房地于5年内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如经查获,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