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台版N号房事件 洪孟楷提案修法:「窃录者」加重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南韩N号房性剥削事件引起全球关注,国民党立委洪孟楷忧心智慧型手机可能成为犯罪与威胁工具,因此提案修法,将《刑法》第222条加重强制性交罪中,增列「过程窃录犯之者」,最低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盼及早防止台版N号房事件发生。
南韩爆发N号房性剥削事件,嫌犯利用通讯软体Telegram诈骗年轻女性非法取得个资后,再威胁对方成为「性奴」,拍摄性虐待、性剥削影片,并收取高额会费共享给多个聊天室会员。
洪孟楷24日表示,随着网路普及,智慧型手机也可能成为犯罪工具,为防止台版N号门事件发生,他提出「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修正草案」,将「过程窃录犯之者」内容,增列受认定为「加重强制性交罪」之构成情形,一并受加重强制性交罪,处最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规范。
洪孟楷说明,加害者在犯罪过程中拿手机录影,显然是恶意想拿影片进一步威胁被害人,杀伤力不小于凶器,目前针对性侵过程窃录影片的行为,规范于「妨害秘密罪」,最高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则。此外,刑法第222条自民国88年修正过后,至今已逾20年未修正,时空背景环境已经与当时不同,是时候进行修法。
现行刑法第221条「妨害性自主罪」,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2条「加重强制性交罪」则规定,「犯前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者。三、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药剂犯之者。五、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八、携带凶器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