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寺廟使用 有條件免稅

桃园市税务局表示,房屋提供给教堂或寺庙传教布道,必须办完寺庙登记或财团法人登记,符合一定条件,才可申请免征房屋税,税务局提醒,若符合减免条件,应把握每年3月22日前(即房屋税开征40日前)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报才能适用。

税务局解释,依《房屋税条例》规定,专供祭祀用的宗祠、宗教团体供传教布道的教堂及寺庙,以完成财团法人或寺庙登记,且房屋为其所有,才能免征房屋税;若个人房屋提供寺庙从事传教布道使用,虽已办妥寺庙登记,但因房屋仍登记在个人名下,非寺庙所有,仍无法免征房屋税。

税务局指出,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其与传教布道的教堂及寺庙相连或在同一范围内供传教人员的宿舍、办公室、教徒活动中心、会客室、饭厅、储藏室等使用者,寺庙提供香客免费住宿或由香客自由捐献或仅收取管理费、清洁费等非以营利为目的房屋,以及宗教团体附设供民众免费阅览的图书馆,均属免征房屋税范围。

税务局提醒,房屋若符合相关减免规定,应由纳税人在减免原因、事实发生日起30日内,检附财团法人登记证明或寺庙登记证影本等相关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房屋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