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行政立法權衝突 民代將禁擔任政府機關採購評委

为防止机关采购时,出现行政权与立法权冲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近日预告修正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新增不得遴选现任各级民意机关民意代表为评选委员,不过如果是各级民意机关要办理采购时,则不在此限。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等机关办理评选,应成立5人以上的评选委员会,且专家学者人数不得少于1/3,也不得为政府机关现职人员。为督促机关公正遴选评选委员会委员,避免外界质疑,促进采购评选作业的公平与公正,工程会明定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近日则预告修正,将禁止民代担任机关采购评委。

工程会官员对中央社记者表示,机关办理采购评选作业,属于「行政权」的行使范围,机关遴选现任各级民意机关民意代表担任采购评选委员会委员,恐造成立法权与行政权角色冲突之虞,因此此次预告修正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第4条之1,明定机关不得遴选现任各级民意机关民意代表为评选委员。

根据草案,各级民意机关民意代表,指的是立法院立法委员、直辖市议会议员、县(市)议会议员、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及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民代表会代表。

官员也说,另考量民意机关具备立法权及监督权角色,与一般行政机关属性不同,因此条款也附有但书,若为各级民意机关要办理采购,遴选民意代表担任评选委员,就不受此限制。

官员强调,此次修正是为了更精进采购评选委员的遴选,进一步强化采购评选制度,草案自25日起预告60天,欢迎各界提供意见或修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