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宗教财产沦私产 政院修法解决借名登记
行政院表示,宗教团体财产具有公众财产性质,为处理既有宗教团体不动产借名登记问题,保障宗教团体财产权,避免公众集资的不动产沦为私人所有,减少类似纠纷,有必要订定本条例。
内政部民政司副司长郑英弘表示,立法目的是因宗教团体拥有的不动产,取得时可能还没完成寺庙登记,或受赠者无力负担税负、耕地不能登记等情形,才会以自然人名义登记;据统计,目前约有7,500座庙宇、750公顷土地有这种情况。
郑英弘说,这么庞大财产久了之后常有纷争,为解决此问题研拟条例,透过行政作为厘清权属、减少讼累,使公众财产不致沦为私产。
郑英弘指出,条例通过后两年内,符合条件、有需求的宗教团体可检具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申请,宗教主管机关受理后,经过审认、公告程序确认权属后,再嘱托地政机关办理更名登记或是限制登记,以保全宗教团体的不动产。
内政部次长花敬群强调,宗教团体不能拥有的不动产类别,都不会因暂行条例通过后就可以,例如宗教团体不能持有耕地,耕地不会直接变更为非耕地,而是以限制登记方式,避免第三人或继承人移转,产生新的争议。该缴的税也一定都要缴,才能完成权利移转。
内政部指出,宗教团体与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之间,如果有产权争议,仍必须交由司法确定其权利归属,主管机关不会在登记名义人有异议的情形下,以行政作为将土地过户给宗教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