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 言论涉公益且合理查证不罚
宪法法庭9日判决诽谤罪合宪,指发表言论如果是有关公益,只要经合理查证,不罚。(陈君玮摄)
名媛李珍妮等8人因《刑法》诽谤罪遭判刑定谳后声请释宪,宪法法庭9日判决诽谤罪合宪,但发表言论如果是有关公益,只要经合理查证,不罚。例如,在网路上爆料诈骗集团与官员喝酒、吃饭,除非是明知或重大轻率的恶意,否则不受刑事处罚。这是宪法法庭对公益贡献度高的事实性言论,更进一步的保障。
进一步保障事实性公益言论
这次释宪是因李珍妮等人,指摘或传述损及被害人名誉的事,经刑事判决有罪确定,其中有些人是用网站、脸书或电子邮件发表言论,有些人是用书面刊物,有部分人指摘传述的事,涉及被害人的私德。
大法官2000年曾对诽谤罪作成释字第509号解释,认为法律可以针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进行合理的限制,且将诽谤罪不罚的规定,从「证明为真实」,转化为「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
宪法法庭此次受理李珍妮等人的声请案,认为现今传播媒体型态产生剧烈变化,社交媒体蓬勃发展,改变了个人与社会生活型态,也大幅影响人与人间的互动模式,已有重行认定与判断诽谤罪规定的合宪性必要。
厘清真实性抗辩 适用范围
宪法法庭审理后,虽仍判决诽谤罪合宪,但也在判决中补充「释字第509号解释」,厘清诽谤罪关于真实性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及其具体操作方法,补充「合理查证」义务的内容,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宪法法庭认定,诽谤不罚的要件,须行为人言论发表前确实经过合理查证程序,且依所取得的证据资料,客观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论内容为真实,就算合理查证程序所取得的证据资料「不是真的」,就该不实证据资料的引用,没有「明知或重大轻率之恶意」的情事,仍应不罚。
宪法法庭指出,发表言论的人引用不实证据资料,基于明知或重大轻率之恶意,应由检察官或自诉人举证,是否符合「合理查证」的要求。在具体个案充分考量宪法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意旨,并依个案情节,再次衡酌言论自由与名誉权间的衡平关系。
宪法法庭表示,大众传播媒体、社群媒体与自媒体所为诽谤性言论,因其散布力与影响力均极强大,诽谤性言论一经发表,并被阅听者转贴、转载后,往往可对被指述者的名誉造成难以挽救的毁损,事前查证程序,应该比一般人较更周密且严谨。
但言论内容对公益论辩的贡献度愈高者,例如,对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及监督政府与公共事务的助益程度愈高,发表言论者不一定要有事前查证义务,但必须以没有「明知或重大轻率之恶意」为前提,其容错空间也应愈大,以维护事实性言论的合理发表空间,避免产生寒蝉效应。
4名大法官 提不同意见书
本判决主笔大法官是蔡宗珍,15位大法官有4名大法官提不同意见书;黄昭元大法官认为,诽谤罪处罚的言论应限于虚伪不实言论,杨惠钦认为,诽谤罪不罚的但书规定有违宪疑虑,应作违宪预警宣告;蔡明诚则认为,如何认定已尽查证的义务,恐造成裁判歧异。
许志雄大法官指出,这次判决未详尽说明何谓「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恐不利言论自由的保障,本判决有别于释字第509号解释,课予发表言论的人的合理查证义务,也恐箝制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