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珍稀野生动物制品,法院判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明镜天法
象牙洁白温润,细腻圆滑,自古就被帝王将相奉为“奇珍异宝”;犀牛角作为曾经的一味中药材,被部分人誉为“灵丹妙药”……近年来,野生动物制品爱好者的购买需求衍生了猎杀、制作、出售野生动物制品链条,导致大量的野生动物被猎杀,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和自然和谐,最终危害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天河法院审结一起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一起来看看。
被告非法收购象牙制品犀牛角
被告人苏某于花鸟市场某工艺品店购买象牙茶具2套、象牙圆球工艺品2件,共支付约12万元。其后,被告人苏某再次以110万元的价格于同一家店铺购买犀牛角1件,用于调理身体。
经专业机构鉴定,苏某购买的象牙工艺品来源于现代象的象牙,净重共计1747克,共价值人民币7.2万余元;购买的犀牛角为犀科角段,净重2466克,价值人民币6.1万余元。而现代象与犀科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被告人苏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苏某的自首情节,天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缴获的象牙茶具2套、象牙圆球工艺品2件、犀牛角1件予以没收。
工艺品店店主已另案处理,等待他们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
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植属非法收购行为
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发出通知,禁止犀牛角的一切贸易活动,并取消犀牛角的药用标准,不得再用犀牛角制药。2018年10月,国务院下发通知,只有在科普教育、医学研究、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交易、使用犀牛角。
201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停止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均构成犯罪。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制品”是指用上述动物的皮、毛、骨等为材料制作而成的各种用品或工艺品。
因此,不论是出于食用、收藏、把玩或者其他目的,购买象牙制品或者犀牛角,均属于《刑法》所列明的非法收购行为。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野生动植物种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植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真正需要象牙的只有大象!真正需要犀角的只有犀牛!
天河法院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我们在行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羊城晚报品牌传播中心统筹执行:魏碧湖 贾蓉慧 文亚欣海报设计:魏碧湖文|记者 黎秋玲通讯员 钟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