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李文宗朱亞虎羈押原因 游淑慧:檢可能掌握不正利益

北市议员游淑慧(中)、议员苗博雅(右)及许淑华等人说明5项调查结果与8项建议。记者侯永全/摄影

民众党主席柯文哲涉京华城案,国民党议员游淑慧今在脸书点出前柯竞总财务长李文宗与威京集团鼎越前董座朱亚虎的羁押理由,游说,一旦碰触到贪污治罪条例第4及11条,就代表可能掌握到「有收有送」「不正利益的存在与流动」。

游淑慧今天在脸书说,这次北检很清楚的书明柯文哲前竞总财务长李文宗的羁押理由为「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就是大家常听到的违背职务收贿罪;威京集团鼎越前董座朱亚虎收押理由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1项与第4项」,代表北检掌握的证据里,朱涉嫌所行贿对象包括公务员及非公务员(白手套或其他有影响力者)。

游说,不论如何,一旦碰触到贪污治罪条例的第4条及第11条,基本上就代表可能掌握到「有收有送」,也就是有「不正利益的存在与流动」。不同羁押理由涉及不同条款,可窥见北检调查到的犯行态样。游也提到,在市府时公务员要了解廉政法律知识的,政治口水、网军出征都无法遮盖京华城容积就是有问题的事实,希望找回台北市的朗朗乾坤、政治清明。

游淑慧今天也在脸书贴出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及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1项条文。其中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违背职务收贿罪,对象:一、有权限业管之公务员;二、虽非公务员,但协助公务员收贿者,因拟制身分而成为共犯。

至于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1项是行贿公务员,使其为违背职务之行为;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4项行贿对象为非公务员,俗称白手套条款,即对白手套行贿,但知其终局行贿对象(白手套后的那位公务员)有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