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台湾警改不了「探头伸手」入车拦查 警叹原因:正义感驱使
新北市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长刘宗鑫殉职的噩耗传开后,警界上下一片哀号,更引发执勤警察在取缔酒驾、临检时,「伸头伸手」入车内的适妥性。(中时资料照)
新北市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长刘宗鑫9月30日深夜在地检署门前拦查一辆可疑轿车时,驾驶下一秒猛踩油门逃逸,刘员为阻止犯嫌紧抓方向盘惨遭拖行300公尺并高速冲撞护栏而不幸殉职。刘员奋不顾身的举动,也再度引发警察在拦检时「探头伸手」入车内,恐危及自身安全的适妥性。
交通警官指出,警政署明确规定执勤员警取缔酒驾,拦检车辆时,主要以观察驾驶外貌是否饮酒,不得将头探入车窗,避免危害自身安全。依据《警察职权行使法》第8条第1项、第2项规定,警方客观判断交通工具易生危害,或是驾驶有异常举动而合理怀疑后续将有危险行为时,得检查交通工具,组长认为,在法律和行政程序上规定的前提下,实际情况仍应由执勤员警视现场状况、经验判断,弹性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法,目前无相关硬性规定。
但曾担任过派出所长的警官认为,拦查轿车的风险相对危险,他也经常指示所内同仁尽量以车拦车,若当下正骑乘警用机车拦检,将建议驾驶熄火,或请对方下车再查验身份。
该位警官表示,警方盘查也有技巧,分派两人一组巡逻,一人负责与驾驶交谈,另一人观察状况与警戒;值得注意的是,若驾驶经警方提醒,仍不愿意熄火的前提下须格外注意,也可作为判断风险的指标之一。
对于员警「拦查探头」的行为,一位交警也说,确实「存在风险」。学长姐也经常教导他们,应让民众做出熄火的动作,再开始查证身份、深入目视轿车内部是否携藏毒品或枪弹。通常只有在路检点,警方单纯要查看驾驶是否有异样时,并不会请他们熄火,除非当下判断喝酒上路、毒驾等违规情事,将请驾驶把车开到路边熄火,再作进一步检查。
尽管警政署再三提醒执勤员警「避免头手探入车内」,但一名交通分队长认为,部分员警面对犯嫌拒检,当下可能被正义感驱使,脑袋里甚至来不及思考太多,一心只想着要把人抓住,这些其实也都无可厚非。
不过他也指出,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例第4项,冲撞拦检点视同酒驾拒测开罚规定,另同法第60条也明确说明拒检者若路上一般拦检不停,警方将有权依法开出罚单,千万不要肉身挡车,或是以身试车,这样要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所有的员警都应该先以保护自身安全为第一要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