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标示规定宽松食药署反驳 监院再发声:实有不妥

监察院。(本报资料照片)

针对食药署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规定,徒具形式且规范宽松,监察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3月20日通过监察委员田秋堇、蔡崇义提案,纠正食药署。食药署副署长林金富说,针对蜂蜜产品标示规定是参考日本,对此,监院今(6)日回应,食药署迳以日本规定加以比照,实有不妥。目前食药署并没有法定检验方法,造成蜂蜜产品品质管理缺漏、无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更难以提升消费者权益与健康,确有疏失。

2位监察委员说明,食药署「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规定」将含有60%蜂蜜并掺有糖浆之产品以「加糖蜂蜜」称之,较Codex及国际普遍认定蜂蜜「不应加入其他成分」之规范更为宽松乙节,调查委员已于调查报告说明,该署舍弃Codex及欧盟国际较为严格之定义,却迳行采用日本之作法,有失草率。

监委表示,因为日本定义「蜂蜜中加入高果糖糖浆以及其他糖类,蜂蜜含量占重量百分比在60%以上者」为「加糖蜂蜜(加糖はちみつ)」,然台湾地处亚热带气候,气候温和且蜜源植物丰沛,适宜发产本土养蜂产业,与温带气候之日本有所不同,食药署迳以日本规定加以比照,实有不妥。

监委指出,食药署林金富副署长表示,因蜂蜜不是纯物质,所以要靠稽查人员现场查核,比对进销存纪录,比方说进货1公吨纯蜂蜜、卖出1.5公吨,就代表掺了其他东西。但是,蜂蜜加工厂往往不只进货单一品项蜂蜜,且生产品项可能包含纯蜂蜜及加糖蜂蜜,如果仅以进销存纪录作为蜂蜜是否掺糖之依据,实务上根本无法查核。又食药署官员于监察院约询时也坦承:「要逐一到工厂实际去查看生产纪录、投料情形等,在实际上要执行可行性是很低。」且食药署官员亦坦承,之前办理蜂蜜稽查专案时,并未移请产品制造厂辖管卫生局前往查核实际使用原料、制程或投料纪录之案例。足见依靠稽查员后端查核蜂蜜类产品之蜂蜜含量,于实务上是困难重重。

监委认为,「蜂蜜中C4植物糖之检验方法」及「蜂蜜中糖类之稳定 碳同位素比值检验方法」,虽可分别检验蜂蜜中是否添加 C4植物糖浆2及C3植物糖浆3,作为蜂蜜是否掺糖之判定参考,国立宜兰大学亦持续开发透过特色挥发物质等方式,研究鉴别蜂蜜蜜源之方法。但目前食药署并没有法定检验方法,该署对于蜂蜜类产品之蜂蜜含量多寡,仍难以透过检验判别,以致「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规定」徒具形式,不但造成蜂蜜产品品质管理缺漏、无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更难以提升消费者权益与健康,确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