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房屋征收公告

封丘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公共利益所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封丘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封政房征字〔2024〕1号房屋征收决定,现依法进行公告。《封丘县北街学校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见附件1)和《封丘县北街学校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本公告一并公布(见附件2)。

被征收人对封政房征字〔2024〕1号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封丘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1.《封丘县北街学校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封政房征字〔2024〕1号)

2.《封丘县北街学校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封丘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封政房征字〔2024〕1 号

为公共利益所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封丘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北街学校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封丘县北街学校建设项目。

二、封丘县北街学校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县北干道与发展路西北角,封丘县中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和吉祥加油站两单位所涉房屋及其所占用土地,包括与被征收房屋相连(联)的空地、院落、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物等(以下统称:房屋及附属物)。具体的房屋及附属物以调查登记和认定的可补偿结果为准。

三、征收人:封丘县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具体的被征收人以调查登记和认定的补偿对象为准。

五、房屋征收部门:封丘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

六、房屋征收实施时间、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及补偿金支付:

(一)房屋征收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五十日内。

(三)搬迁期限: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二十日内或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并交出土地。

(四)补偿金支付:被征收人与征收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执行。

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 征收补偿安置:依照《封丘县北街学校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九、签订与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征收办即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办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办报请征收人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依法强制搬迁: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办报请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封丘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封丘县北街小学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北街小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建设项目)需对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设部建房〔2011〕77号)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和本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

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县北干道与发展路西北角,封丘县中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和吉祥加油站两单位所涉房屋及其所占用土地,包括与被征收房屋相连(联)的空地、院落、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物等(以下统称:房屋及附属物)。

具体的房屋及附属物以调查登记和认定的可补偿结果为准。

第二条 征收人、被征收人及征收部门

(一)征收人:封丘县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具体的被征收人以调查登记和认定的补偿对象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封丘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

第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时间、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及补偿金支付

(一)房屋征收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五十日内。

(三)搬迁期限: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二十日内或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并交出土地。

(四)补偿金支付:被征收人与征收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对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调查、登记、认定

(一)调查登记

征收办负责对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依法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交房屋及附属物的权属来源、不动产登记(包括抵押)、涉诉和准建手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许可手续。如应当提交而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房屋(包括土地)面积的认定

房屋(包括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或以实地勘测丈量计算并经认定的面积为准。

(三)附属物的确认

涉及储藏室、阁楼、厕所、围墙、简易棚、简易房、树木、独立门楼等附属物的数量以评估机构的现场勘察确认的为准,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或按市县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结算。

(四)抵押与破产事务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涉抵押或破产事务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 对未经权属登记的土地房屋面积、性质和用途的认定处理

征收人在作出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在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权属登记的土地及房屋面积、性质和用途进行认定并出具处理意见,评估机构和征收办分别据此意见进行评估和补偿。

对违法建筑、超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六条 选定、决定或确定评估机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须依法依规对被征收房屋(包括土地)及附属物和相关补偿项目进行评估。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等补偿项目价值的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包括土地)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和房屋装饰装修费按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给予补偿。

第八条 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办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或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核评估或专家鉴定。

第九条 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按经认定可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偿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

第十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必须的评估资料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予补偿。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本方案相关内容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

本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包括土地)及附属物、装饰装修的价值加上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费的总额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办为其安排可安置的房源。征收办须与被征收人依据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评估出的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第十二条 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办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贰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房屋拆除

被征收人将房屋及附属物移交给征收办后,由征收办先张贴封条后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因自拆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及其他后果的,均有自拆人承担法律责任。被征收人阻碍房屋拆除的,征收办停止向其支付货币补偿金或不办理交接产权调换房屋手续,并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签订、履行和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选定补偿方式后,即可与征收办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办报请征收人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办报请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方案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不动产注销登记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包括土地)及附属物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后被征收人应配合征收办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否则,依法办理强制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散布谣言、散播虚假信息、蛊惑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等违法手段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方案实施

本方案自封丘县人民政府发布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补充方案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和县的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的由征收办制定补充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方案解释

本方案由征收办负责解释。

封丘县人民政府

二O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来源:封丘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