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被控肇逃翻案无罪 获刑补46万多元提国赔败诉
妇人被控肇逃翻案无罪获刑补46万多元,提国赔诉讼高院判决败诉(本报资料照片)
张姓妇人2007年无端被控骑车撞伤人还肇事逃逸,她被判刑确定后,提再审翻案获判无罪确定,她获刑事补偿46万6000元,她另提诉讼要求台北市中正二分局赔偿60万元,但台湾高等法院维持原判决,驳回她的请求。可上诉。
高院指出,2018年张女已提起国赔诉讼,向警方求偿227万5523元,当时法院认定她可获赔慰抚金20万元,因没有超过她领取得刑事补偿,依法不能再声请国赔,因此不准许她的请求,警方免赔确定,张不能又提国赔诉讼。
2007年9月26日晚间,卖彩券的8旬朱姓老妇在北市汀州路三段巷口被机车撞倒,左肩与下背部挫伤,因目击者报案时误将车牌号码「M」说成「N」,辖区员警找上车主,将案发时正在新北市某黄昏市场卖袜子的张妇送办。
检方起诉后,历审都判张女有罪且依伤害、肇逃罪判拘役50天和6月徒刑、共易科罚金23万3000元确定,她努力争清白,凭借一己之力,10年内8次提起再审,高院再审判她无罪确定,她成为极少数获平反的冤狱案件,被称为司法版「小虾米对抗大鲸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