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寿投哈尔滨银损失 金管会将检视富邦金责任
富邦人寿是在2014年3月认购哈尔滨银行在香港交易所的普通股挂牌,以每股2.9港元认购7.73亿股,总交易金额22.42亿港元,持股比例7.03%,但这项投资就是依寿险财务性投资规定,即对单一个股可投资其实收资本额的10%以内,不必向金管会事先申请核准,但亦不能参与哈尔滨银行的经营。
保险局副局长张玉𪸩表示,寿险业投资国外集中市场或店头市场的交易股票,不宜有增资义务的限制,因为是财务性投资,要考虑资金安全性与变现性、流通性,若有增资义务与财务性投资性质不符;因此先前富寿并没有承诺哈尔滨银行有增资义务,这次若要释出股份,亦算是财务考量,不用经金管会同意。
寿险业投资海外银行,先前金管会有开放打亚洲杯,即用寿险资金协助金控集团参股、插旗,视同保险相关事业,如国泰人寿即有投资菲律宾中华银行、印尼Mayapada银行,但这部分要事先经过核准,后来金管会亦拉高投资的资本适足率门槛,且要求同金控必须有银行共同出资。
但富寿投资哈尔滨银行并不是循此模式,而是用一般投资股票的财务性投资管道,先前立法院亦多次质疑此案,富邦金都强调投资并不是因为外传的大陆明天系,且哈尔滨银行最大股东是哈尔滨市政府,主要经营团队亦是哈尔滨市政府指派。
外传富寿投资哈尔滨银行恐面临重大损失,银行局副局长童政彰表示,会再检视富邦金在管理子公司上是否应负相关责任,这项投资的评估当初是否合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