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团吁:赡养费应补偿婚姻贡献就业力减损

行政院会衔司法院日前提出了民法亲属编中有关赡养费部分的修法草案。(报系资料照)

行政院会衔司法院日前提出了民法亲属编中有关赡养费部分的修法草案,妇女新知指出,院版草案的赡养费请求要件仍过于严格,不仅未符现代婚姻弱势配偶的需求、亦无法解决现代妇女离婚后复归职场的困境。

院版草案将赡养费视为「扶养义务之延伸」、维持严苛门槛,限于「因离婚而生活陷于困难」的弱势配偶方得请求赡养费,妇女新知认为,恐有矮化请求赡养费的离婚女性为弱者疑虑。

针对此次民法亲属编的院版草案,妇女新知基金会提出五项修正方向,「因离婚而生活陷于困难」之请求要件过于严格,实务上请求成功的案件过少;「婚姻存续期间未满两年」不应作为减轻或免除赡养义务之要件;「赡养费给付之程度,应依赡养权利人之需要状况及赡养义务人之经济能力定之」规定不够明确。

妇女新知指出,赡养权利人「再婚」不应作为赡养费请求权的消灭事由;赡养费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应参酌剩余财产分配制度缩减为两年,尽早画下婚姻纠纷之休止符。

妇女新知认为,纵使弱势配偶未因离婚而生活陷于困难,但复归职场的道路仍漫漫无期,特别是女性在「爱的劳动」下时常选择婚姻、牺牲自己的职涯发展,赡养义务人应一同承担经济风险,将赡养费制度定位为「婚姻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