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电动自行车飙到79km/h撞死人,车行被判担责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佳濠 记者 严君臣)根据我国201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但实际生活中,某些电动车经过改装,摇身一变,成为了一匹“脱缰的野马”。8月1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3月24日,徐某驾驶改装电动自行车以79km/h速度通过某交叉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的受害者发生碰撞,致对方死亡。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徐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者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者和某电动车车行赔偿相应损失。徐某表示,其驾驶电动车由该车行改装了电机、控制器、电瓶。车行经营者表示,徐某仅购买旧电机,安装仍由徐某独自完成,车行为该车辆进行了限速,最快能开50多码。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案涉车行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车行作为电动车经销商,应当知晓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故无论该电机由谁安装,车行也应当知晓徐某所购电机的用途和车速,但其作为经营者却没有及时阻止,明显存在过错,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扩大损害的风险。
其次,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本案中,车行虽然并未整车销售,但电机作为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也是决定车辆速度的重要环节,如前所述,车行明知徐某购买电机的用途,且所购时间也晚于新标准的实施时间,同时《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其仍然出售电机,应当认定其所售产品导致缺陷存在。
最后,虽然导致事故发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徐某未安全驾驶,但事发时徐某所驾驶车辆速度达到79km/h,案涉车辆的产品缺陷与本案事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上酌情由车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徐某承担。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更方便快捷,节能减排的优势使得许多年轻人选择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但有些非标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接近或达到电动摩托车的标准,加之驾驶电动自行车无需经过专门的驾驶技能培训,交通事故频发。尤其是某些追求刺激的青少年,私自改装电动车的情况时有发生,最终害人害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对此也应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对所售的电动车、电机等关键产品进行严格把关并禁止改装,以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