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1小时修改2声明」低姿态 中联办非基本法22条机构
中联办、港澳办13日狠批反对派议员,被指有违《基本法》第22条。中联办17日指称,两办不受该条例规限。港府连3次发声明,最终跟进中联办的说法,中联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及驻港部队都非按照《基本法》第22条设立的机构。
中联办13日发文痛批,香港反对派议员谋取政治私利,罔顾公众利益。被指违反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联办17日发文称,港澳办及中联办是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的机构,不属于基本法第22条提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有权代表中央监督特区政冶体制正常运作和社会整体利益...等事项。
港府发言人18日发声明表示,「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获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说法与中联办说法有所矛盾。
但到了18日深夜,港府发出修订版声明,删去第二十二条相关字眼,改称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到了19日凌晨,港府第三度发新闻稿,指出中联办是中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不是《基本法》第22条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及驻港部队分别按第13条、第14条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