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技工大胆在公司吸烟区收贿 他缴回128万认罪求轻判

▲高公局北工处北区养护工程分局内湖工务段约雇修护技工简怡正向厂商收贿127万8000元遭起诉。(图/记者黄宥宁摄)

记者黄宥宁/台北报导

高公局北工处内湖段约雇修护技工简怡正,在办理工程验收工作时,收受厂商锦明水电工程行黄宪胜现金127万余元,双双遭起诉。士林地院今(26)日首开庭,简男表示自己已缴回犯罪所得,恳请法院考虑其悔过情况,能够从轻量刑。

48岁黄男从2015年至2020年共5件工务段路灯巡查维护工作标案,为使相关标案工程估验验收及请款顺利,竟从2015年8月起至2020年5月止,藉递送估验单等请款文件机会,在工务段办公大楼机房吸烟区或开车会勘过程中,将每期实作款项约计1.5%或3%不等金额贿款,交付40岁简姓技工,总收受新台币127万8000元贿赂。

检方缜密调查后,认简男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嫌,黄男则涉犯同法第11条第2项对于不违背职务行为交付贿赂罪嫌,依法提起公诉,考量2人坦承犯行,简男缴回128万犯罪所得,建请法院依法减轻其刑。

▲黄姓业者坦承犯行。(图/记者黄宥宁摄)

士林地院今首开庭,简姓技工与黄姓业者均坦承犯行,简男透过辩护律师指出,在侦查中已缴回犯罪所得,希望法院从轻量刑再考量其态度良好再依《刑法》59条减轻。

黄男辩护律师说,本案应符合自首,被告是因另案主动向调查人员坦承有贿赂简姓技工,并将过程交代清楚,应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5项前段自首规定免除其刑。

法官谕知准备程序终结,全案候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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