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恐怖男道歉了!搧女客耳光+刀插椅背 认了「会带衰」失控
▲搭高铁亮刀刺穿椅背示威的陈姓男子(左2),到案被上铐移送 。(图/民众提供)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南投1名陈姓男子本月(11月)16日于高铁列车上盘坐走道影响通行,不满1位女乘客从他身上跨过、疑自认会因此被「带衰」,涉持1把30公分尖刀插进椅背示威,造成车内一阵骚动恐慌,陈男在台北车站下车变装逃回南投,经台北地检署指挥铁路警察循线拘提到案,昨(18日)复讯后被声请羁押,台北地院认定陈男非涉犯重罪,且无灭证或逃亡国外之虞,今晨裁定陈男交保2万9000元,并限制住居于南投住处。
北院裁定理由指出,陈男所涉犯《刑法》第151条恐吓公众、同法第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等罪嫌,均为最重本刑2年以下徒刑之罪,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2后段规定,非有不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羁押。
至于陈男虽疑似有湮灭证据举止,但本案已有被害人供述、证人供述、监视器画面截图、扣案刀械等证据附卷可稽,故本案因陈男湮灭证据而使案情陷于晦暗不明的可能性不高。
▲陈男在高铁车厢内亮刀挥舞、刺穿椅背等举动,被同车旅客用录影存证。(图/翻摄自threads/lpy____827、gavinsung_)
此外,陈男于犯案后于现居地附近的南投县境内被拘提到案,堪认陈男尚无出境出海等长期逃避举动,而得以限制住居或具保等其他侵害较小手段替代羁押,以确保被告到案。
法官认为检察官声押理由,未提及陈男是否有事实足认有反复实行伤害罪、恐吓危害安全罪之虞,经权衡比例原则后,陈男本件尚无羁押必要,因此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2规定,裁定陈男交保新台币2万9000元,并限制住居于南投县住处。
北检回应尊重法院裁定、不提抗告,会尽快侦办陈男所涉刑责。
▲高铁刀客陈男(左2)逃回南投,仍被检警循线查获。(图/记者张君豪翻摄)
本案源于53岁的陈男在16日上午,买自由座车票搭乘高铁814次列车从台中北上,因座位客满,陈男直接坐在车厢出入口的地板上,1位刘姓女子当天上午10点多在苗栗站上车,请陈男别挡住走道未果,伸脚直接跨过陈男上方。
陈男疑因不爽被女人从身上跨过会带衰,与刘女争吵并打刘女耳光,其他乘客劝架时,陈男怒摔随身包包、露出袋内1把长约30公分的尖刀,陈男干脆捡起刀子插进椅背、刺穿附挂在椅背的活动餐桌,列车抵达北车后,陈男趁乱逃离,一路变装逃回南投。
铁路警察报请台北地检署指挥侦办,过滤沿途监视画面,隔天(17日)下午在南投拘提陈男到案,18日移送北检复讯后,检方依涉犯恐吓公众、恐吓危害安全、伤害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灭证之虞等事由,向北院声押陈男。陈男到案辩称带刀防身、事发后没故意逃走,也没想影响高铁,对于自己造成大众恐慌,他很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