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空服员入桃园工会受阻 立委批法违宪落伍

立委邱显智今日偕同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职棒工会、职篮工会及大恒国际法律事务所召开记者会。(邱显智办公室提供/杨亚璇台北传真)

中华航空公司违反与空服员工会签署之罢工协议,向高雄空服员施压签署「劳动基准法84-1约定书」,工会申请不当劳动行为裁决,最高行政法院甚至以「会破坏高雄地区空服员的团结权」为由,限制工会招收高雄空服员。立法委员邱显智今日指跨国、跨县市、远距离甚至线上的工作型态早已为常态,批评批工会法违宪落伍。

邱显智今日偕同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职棒工会、职篮工会及大恒国际法律事务所召开记者会。邱显智首先表示,国际劳工组织(ILO)早在1984年公布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及组织权之保障」,表示政府不得对劳动者的组织权加以限制及阻挠,反观我国行政机关的法律见解却如此保守,劳权意识完全跟不上国际趋势。

邱显智说明,我国工会法从1948年至2010年期间曾规定「交通、运输、公用等事业之跨越行政区域者」可由主管机关另行划定工会组织筹组区域。直到工会法修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职业工会「应以同一直辖市或县(市)为组织区域」,我国修法历程不只大倒退,还非常落伍。

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理事潘家洛表示,劳工团结不该沦为口号,高雄空服员更不该变成工会法的弃婴,无论任职于华航或长荣公司,空服员的雇主都在桃园,训练地点也在桃园,更何况空服员职业特殊,跨区跨国工作是常态,住在高雄的空服员,也会受公司指派服勤桃园航班,疫情过后次数更是频繁。

潘家洛举例,以前华航公司监看罢工说明会、不当惩处或调动高雄空服员干部,劳动部和行政法院都认定为不当劳动行为,换作会员遭打压却变更见解,前后矛盾的立场,令工会难以接受。

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法律顾问刘冠廷指出,中央及地方劳动主管机关对于高雄空服员是否具会员资格,见解前后不一,显示工会法第六条第二项已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刘冠廷表示,劳动部和行政法院以「破坏高雄空服员的团结权」为由来限制工会招收,然而高雄空服员是少数,若不能加入空服员工会,将难以对等协商,遑论向公司争取改善劳动条件。

刘冠廷解释,团体协约法规定职业工会开启团体协商,要以同一职种全体员工来作为协商母数,令一方面又以工会法来割裂工会招收会员的范围,只会让集体劳资关系更加失衡。

大恒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李荃和表示,工会法对职业工会的限制,是国家权力不当侵害工会自治、剥夺自由选择入会的权利,已违反宪法第14条结社自由。

李荃和说明,劳动三权的行使是集体劳工的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的实现,均为宪法第15条的保障范围;人民各项自由的权利在不违反公共利益情况下都应该受到保障,不应加诸法律限制,工会法第六条第二项的法律设计显然已违宪。

台北市职业篮球员职业工会办公室副主任焦佳弘表示,当代社会跨地区工作的职业不胜枚举,不只交通运输人员,运动员也经常随主客场和球队移动到各地训练或比赛,工会法却限制职业工会只能以「行政区域」当作招收会员的范围,实在不合时宜,不利劳工的团结。

台北市职业棒球员职业工会办公室副主任叶子彧表示,职棒运动员也是长期跨区域工作的职业,若像二军选手长期居住在南部训练,一整年可能都没有在台北比赛的机会,将衍生会员认定问题,工会法以行政区域画分招收范围,恐怕成为雇主削弱组织力量的武器。

邱显智最后强调,跨国、跨县市、远距离甚至线上的工作型态早已为常态,「单一工会主义的想像」犹如工会法尚未解严下的产物,倘若政府真心要提高工会组织率,工会法应与时俱进、符合现况,唯有松绑职业工会组织区域的限制,才能真正让劳工团结、受到工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