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 临终眨眼改受益人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薛姓老翁临终前「眨眼」指示将3045万元保险理赔受益人改为女儿,保险公司认定相关人等诈保拒赔还提告伪造文书。(袁庭尧摄)
薛姓老翁肝癌末期临终前,找来儿女、儿媳和保险业务员,「眨眼」指示将3045万元保险金受益人从自己改为女儿,事后遭保险公司认定诈保拒赔还提告伪造文书。高雄地院认为,薛翁当时意识清醒,「眨眼」示意且盖下手印有效,最后判薛翁家属及保险员4人无罪,可上诉。
2018年8月某日上午,薛翁因肝癌4期住院,2天后情况急转直下,意识模糊,昏迷指数只剩3至5分。由于薛翁曾投保1份价值高达3045万元的保单,家属紧急找来徐姓保险员,众人在病榻前,协助薛翁在「受益人暨要保人资料变更申请书」盖下指纹,授权变更保单受益人为女儿。当晚11时,薛翁留最后一口气,经由救护车送返家后断气。
保险公司事后审核该份保单,认为薛翁生前意识不清,更改保险受益人不是出于他的本意,不但拒绝理赔,还对相关人等提告伪造文书罪。
开庭时薛翁女儿强调,自己单身未嫁且一直照顾爸爸,爸爸生前就想把保险理赔金送给她,过世前1个月就曾找来业务员办手续,但因缺少签名,才会补盖手印。
徐姓保险员强调,薛翁当时戴着呼吸器没办法说话,但意识是清醒的,他告诉薛翁,若想表达「是」就眨眼2下,若想表达「否」就用眼球左右移动。他确认过薛翁意识清楚后,就问「是否可以请家人协助他盖手指办理要保人变更为女儿?」薛翁立刻眨眼。
法官认为,依据医生判断,薛翁昏迷是往生前下午时的判定,变更保险受益人是上午发生的事情,薛翁仍有一定意识,保单变更有效,相关事证也难以认定薛翁儿子4人有诈保犯行,最后判4人无罪,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