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源流专栏》终身监禁刑 不行?

芦洲36岁啃老逆子(中)砍死年迈父母。(萧宥彤翻摄)

新北市芦洲一名36岁男子杀死父母的事件发生后,社会哗然。但就因为绿色大法官做成了「实际废除死刑」的释宪,要让这个逆子判死刑已经不可能,于是众多的舆论倾向支持「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入法。没想到,这样的刑罚提议还是被废死联盟批判为「酷刑」,声言反对。

以前,废死联盟和绿营政客主张废除死刑,引据的主要是所谓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联合国两项公约。这次废死联盟指责「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是「酷刑」,引用的则是《欧洲人权公约》。他们认为,剥夺假释机会的终身监禁侵犯了宪法所保障的「人性尊严」。

现在探究台湾怎会签署联合国两公约已经没有意义,现在要讨论的是,台湾为什么一定要遵守联合国两公约?为何我们要接受《欧洲人权公约》对「酷刑」的概念。台湾难道不能自主决定我们的刑罚法制?

这是很有意思也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特别是在美国总统川普行事反复不定,拒绝接受国际公约规范,连连退出WHO等60多个国际组织,以及民进党政府破坏中华民国宪政秩序,对立法院通过的法案不副署、不发布施行的当口。

在台湾,死刑的刑罚行之数十年,一直是最符合人民期待的法制。但在民进党的推动下,已经判处死刑确定的死刑犯,主管的法务部想尽办法不依法执行死刑。民进党政府还透过绿色大法官做成「实质废除死刑」的释宪。

如今,我们社会面对新北市芦洲发生的杀死父母事件,欲求其死而不可得,转而讨论将这种极恶性犯罪「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时候,废死联盟又以「侵害罪犯人性尊严」、「监所难管」等的理由,说这是不可接受的酷刑。

讲「人性尊严」,应该是对一般正常、善良的人说,不是对极恶之人。毕竟这些畜生般的人在行凶时,视人性尊严为无物。那么,给予这些人死刑、终身监禁,说直白了就是要从他们的死亡或老死监狱,伸张死难者的人性尊严。

有人说,终身监禁会让监狱难以管理「出狱无望」的罪犯,让国家必须支付长期监禁及管理罪犯无穷无尽的代价。但我认为,这样的代价,说穿了,也是绿营废死主义者在实质废除死刑后,给国家社会加诸的负担。

其实,对某些极恶犯罪者,无期徒刑是不是必须终身监禁,有没有其他方式可达到符合社会正义的目的,是可以讨论及研议的。比如,分级的无期徒刑,必须服刑逾30年、40年、50年、60年方得申请假释等。

不过,在研拟这些分级无期徒刑时,应该把社会上逐渐兴起的「买凶杀人」、「黑道组织成员杀人」列入极恶犯罪刑制的特别要项。

试想,台湾社会最令人不安的,侵害社会安全秩序最巨大的,不是芦洲杀害父母型的犯罪,也不是张文在北捷随机杀人这类零星犯罪,而是组织性的买凶杀人。

这类组织性买凶杀人,黑帮买通的杀手通常是少年或年纪很轻的徒众。他们期待的是,年轻杀手在犯罪后可在服个10多年徒刑后获释,享受未来还长的人生。

在美国,这类买凶杀人被视为极恶犯罪,行凶的人、背后指使的人都会面对死刑的刑罚,或不得假释的长期监禁。如果台湾也在《刑法》中加列这样的刑罚,应当对这类犯罪具吓阻作用。

对此,追捧西方人权概念的废死联盟及绿营政客,应该为台湾人免于恐惧的尊严支持这样的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