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企業、CFC課稅 三大放寬
CFC(受控外国企业)制度自今年上路,明年5月报税季将首度适用。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CFC(受控外国企业)制度自今年上路,明年5月报税季将首度适用。财政部近日修正个人、营利事业CFC办法,赋税署长宋秀玲昨(25)日表示有三大放宽,包含豁免门槛计算方式、过渡期、税基等面向。
首先是调整豁免门槛计算范围。宋秀玲解释,CFC设有两大豁免门槛,一项是有实质营运活动,另一项是当年度盈余单计或合计在700万元以下可免认列投资收益或计算营利所得。
过去在「合计」部分,控制的全部CFC都要纳入计算;修正后在计算合计盈余时,排除有实质营运者、无直接控股者,换言之,修正后可更容易符合豁免规定。
CFC办法三大放宽
举例来说,甲公司直接持有CFC1(盈余200万元)、CFC2(盈余600万元)各自100%股权,并透过CFC1间接持有CFC3(盈余100万元)的100%股权。其中CFC2有实质营运活动。
过去在计算甲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规定时,三家CFC盈余都要纳入,合计为900万元,超过豁免门槛700万元,甲公司就必须针对直接持股的CFC1当年度盈余依规定认列所得。
修正后,CFC2因为有实质营运、CFC3因为是间接持有,都无须加计,只须计算CFC1的200万元,低于豁免门槛,甲公司可免依CFC办法认列所得。
第二项放宽是给予过渡期,非低税负地区分配给CFC的111年度及以前年度旧盈余,原规定自2023年元旦起分配就须计入CFC当年度盈余,修正后给予15个月过渡期,只要可提证明文件,证明是在2024年3月31日前决议分配,这些旧盈余可免列入CFC当年盈余。
第三是在税基方面,纳税人可选择CFC当年度盈余排除FVPL(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如股票、基金等),等到处分或重分类时再以实现数计入CFC盈余,一旦选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财政部表示,以上市柜公司家数估算,约有上千家公司明年可能须申报CFC,不过仅为粗估,仍待明年申报后才能精确统计;至于个人适用CFC情形牵涉纳税人投资布局,更难以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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