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藝拍所得 有條件享優稅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提供古董、艺术品在我国参加拍卖会之所得,属《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交易所得」,必须经文化部核准的拍卖活动,才可享有分离课税优惠,否则拍卖收入应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依照累进税率课征综所税。

为争取台湾成为亚洲艺术品交易中心,文化部在2021年修正《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自2021年5月21日起,经文化部认可的文化艺术事业,在我国境内办理文物或艺术品展览、拍卖活动,可向文化部申请核准,针对拍卖艺术品的财交所得,可采分离课税。

官员解释,一般拍卖案件,是以成交价减除成本费用后并入所得(若无法认定成本费用时,以6%纯益率计算所得),并入个人综所税申报,采累进税率,税率在5%至40%间。

符合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采分离课税者,是由举办拍卖活动的文化艺术事业担任扣缴义务人,直接在给付成交价款时扣税,计税方式是以成交价6%为所得额,并依20%税率扣税,也就是说,是以成交价的1.2%扣税,相对优惠。不过税局强调,必须经过文化部核准,才能适用分离课税。

举例来说,许先生(化名)2024年在国内参加拍卖会,出售一件收藏超过20年的古董瓷器,成交价格500万元,但这场拍卖会未经文化部核准,许先生也未将这笔所得并入当年综所税申报,遭国税局查获。因瓷器年代久远,许先生无法提出原始取得成本及费用证明文件,也查不到实际所得,因此依拍卖成交价额6%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