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爭議 台中地院 公開偷拍犯名字

邱姓男子前年得知端午节连假时,妻子的姊姊将回来团聚、过夜,提前买GoPro摄影机装在浴室想偷拍大姨子,大姨子察觉不对劲报警,邱偷拍未遂。检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诉,但却以「代号」呈现邱的名字,台中地院直言这类性隐私犯罪个资应受保护者「应是被害人,而不是被告」,记载全名后,判邱六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中院考量,邱已与大姨子和解,赔偿部分金额,予以缓刑五年,向公益团体提供一百小时劳务,并依检察官指挥完成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也禁止骚扰大姨子。

检警调查,邱二○二四年趁着家族端午节连假聚会,偷偷将GoPro摄影机黏在台中老家的浴室洗手台下方,并开启摄影功能,企图偷拍大姨子洗澡画面。大姨子一进入浴室,即发现有异,邱无故窃录他人性影像犯行未得逞,她委托律师提告,台中市第五分局将邱函送法办。

台中地检署侦讯时,邱坦承不讳,与大姨子指证相符,加上有他买摄影机的订单、对话纪录及手机照片可佐,检方侦结后起诉。

台中地院审理时发现,检察官在起诉书中将邱姓被告、邱的大姨子姓名,都用代号方式呈现,推测可能是因警方刑案报告书就使用代号。

中院认为,这种性隐私犯罪中,个人资料应受保护者应是被害人,而不是被告,如为了保护被害人,却连同被告的个人资料也一并遮隐,反而使公众、利害关系人无从借由法院判决得知事实真相,有害公共利益,权衡后依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规定记载邱的姓名。

中院批评邱姓男子罔顾被害人是他妻子的姊姊,彼此有姻亲关系,却为逞私欲趁全家在端午节团圆时,算好被害人将使用浴室,借此架设摄影机试图偷拍,重大侵害大姨子的权利,应当受到谴责,依未经他人同意,无故以录影方法摄录性影像未遂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