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棒球与法律】触身球会构成刑法上的伤害罪吗

投手投出触身球造成打者身体受伤,因为得到被害人(即打者)概括性的承诺而阻却伤害罪的成立。(图/达志影像美联社

去年7月,洋基虽以7:2击败堪萨斯皇家,但洋基主砲法官(Aaron Judge)就被皇家先发投手以球速惊人的直球砸中,导致手腕出现骨裂;而今年8月,在洋基对红袜的「基袜大战」中,红袜投手史密斯(Josh A. Smith)投出滑球击中洋基强打英卡纳西恩(Edwin Encarnacion)的右手,造成他右手腕骨折

运动赛事中,意外事故的发生层出不穷,而棒球比赛最常见的状况便是「触身球」了!当投手投出「触身球」时,投手是否应负相关法律责任,总让球迷们争论不休。

首先,在探讨触身球会产生的法律争议前,必须建立起棒球规则基础概念。简单来说,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被判定为「触身球」?

按照棒球规则,必须是下列两种情形投者投出球后,打者并没有挥击球棒,身体也不在好球的情况下,此时击中打者的球,才会被判定为「触身球」;球落地后反弹击中打者,也会被视为「触身球」(当打者「侧身」躲避向自己直扑而来的球时,看起来就像是「挥击」球棒,有可能会被判为「好球」)。

刑法上之学理而言,将会如何评价「触身球」呢?以下有两种常见的理论基础:

1.得被害人承诺

简单来说,当运动员参与竞赛的同时,也就概括忍受场上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棒球比赛进行的过程中,当投手所投出的触身球,造成打者身体受伤的结果,也会因为得到被害人(即打者)概括性的承诺而阻却伤害罪的成立。

但这种立论方式也颇受批判,因为尽管运动员在参与赛事时,主观预先就能知道球场上有受伤的可能性,但这也并不代表运动员内心希望或是乐见意外的发生。若有难以复原伤势出现,将大幅缩短或者结束运动员的职业生涯

2.容许风险

第二种理论则是针对像「触身球」这种难免发生且可预见的运动风险,通常会认为是一种「容许风险」。简单来说,基于运动竞赛特性,竞赛中所可能导致的各种大小意外都是在法律规范所能容许的风险。当投手确实遵从规则进行比赛时,尽管触身球确实有造成打者受伤,也不能将因此所产生的刑事责任归咎于投手身上

除非能够举证证明是「恶意触身球」,否则当球员并不是故意违反比赛规则,而蓄意以投掷棒球伤害他人的前提下,不论是采取哪种理论基础,结论都会导向:不成立刑法的伤害罪。比赛进行中可能有各种难以避免的突发状况,如果让国家刑罚轻易的介入,或许运动员们会有所担心而无法发挥百分之百的实力,就不会有令人感到热血沸腾的比赛了!(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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