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黄慧夫医师 被司法禁锢的白色巨塔

▲受限于《刑事诉讼法》376条第1款规定,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案件不得再上诉三审。对法院而言的轻微案件,却毁了黄慧夫医生的一生。(图/民间司改会

根据卫福部的统计,台湾近五年进入医审会鉴定的医疗纠纷,每年都有大约五百件,等于平均每天都有医师被告,显示台湾医病关系紧绷。

医病关系紧张,源自病人对医师不够信任。越来越多医师为了避免被告,对病患实施很多看起来需要,实际上根本不需要的检查与检验。健保给付的检查能做就做,无法承担一点错误,也就是所谓的「防御性医疗」。防御性医疗也称为「防御性医疗决策」,不但浪费健保资源,也容易对病人有不好的影响。当医生第一个想到的,不是如何尽心尽力治病人,而是如何先保护好自己,无论对病人或医生而言,都不是好的关系与环境。

近日,民间司改会在脸书专页贴出一段影片,从医13年的台大医院整形外科主治医师黄慧夫,怀着满腔热血及使命感,在遭遇重大事件时尽心力抢救生命,却因过去司法体制、一场官司判决,让他前途近乎全毁。

10年前,黄慧夫任职于亚东医院时,替一名出车祸重伤的少年动手术,术后5天少年自行转院,却发现小腿持续内出血致坏死,最终截肢,黄慧夫因而遭少年家属控告业务过失致重伤罪。一审被判无罪,二审却在无新事证、新鉴定报告情况下,直接翻判成有罪、判刑4个月。

受限于《刑事诉讼法》376条第1款规定,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案件不得再上诉三审。最终黄慧夫无法上诉三审,在二审以易科罚金12万元定谳。

虽然现在诉讼制度二审是采覆审制,但在实务上,部分法官若认为证据没有重复调查的必要,很多证据在一审调查过二审就不会再调查,此举是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每年不能上诉三审的案件大约有三百到四百件,此等二审判决有罪的案件,却没有另一审级的上诉法院回来检查二审是否有疏忽判错的地方。以黄慧夫医师涉及医疗专业的案件为例,在二审的阶段,法官在一次程序准备庭和一次辩论庭就做出判决。法官如果没有真正了解成因和医疗背景知识,就很容易有误判的情形,如果有上诉机会就很可能翻转审判结果。

制定《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的最初目的,是让轻判的案件不要拖太久,但却限缩了人民诉讼权大法官在2017年以释字第752号宣告法条违宪,立法院在同年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特定类型案件,若被告一审被判无罪、二审改判有罪,修法后都可以上诉。

修法后被遗忘的一群人

《刑事诉讼法》修法后,一审无罪、二审改判有罪的案件,将来都可以上诉三审寻求救济标的是将来的案子和未确定的案件。然而,在过去适用旧法时,一审无罪、二审被改判有罪,且已经被执行完的案件,例如黄慧夫医师的案件,却没有再上诉的机会。于是,民间司改会提出制定《刑事诉讼法》第7之11条的想法,让过往一审无罪、二审有罪的案件,在两年过渡期间内,能有再寻求救济的机会。

关于过渡期间的规定,其实有前例可循。为了解决支付命令沦为诈骗集团犯罪工具的问题,立法院在2015年修正《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支付命令的规定。在新法公布后确定者,适用新法规定;在新法公布施行前确定者,有两年过渡期间,可以在公布施行后两年内提起再审。

黄慧夫医师并不是《刑事诉讼法》修法后,仍无法透过司法管道救济的个案。在没有新事证的情况下,从无罪翻案成有罪,却没有法律途径给予他们再次为自己争取清白的机会。对法院而言的轻微案件,却毁了当事人的一生。(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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