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鸠占鹊巢还装潢,除了傻眼还该负哪些刑责
▲擅自侵入他人住宅还入住,必须背负窃占罪的刑事责任。(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根据报导,桃园市一位妇人发现一户公寓二楼长期无人居住,竟然自行破门而入,并丢弃屋内家具,且自行花费28万元进行装潢,最后入住长达一年之久才被屋主发现。这位妇人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自费装潢的部分能够算是她自己的吗?
侵占他人住宅当然有刑事责任
妇人擅自侵入他人住宅,所以有《刑法》第306条侵入住宅罪的适用,顺便一提,因为我国侵入住宅罪位于《刑法》「个人法益章节」,所以应该只有在私人所居住的地方才会成立此罪。
另外,「鸠占鹊巢」的行为也已触犯《刑法》第320条第2项的窃占罪。窃占,除了要「破坏原占有支配关系」外,还必须具备「持续性」及「排他性」,才会构成窃占罪的不法占有要件。而该妇人既然已经持续占据房子一年之久,当然是符合上述要件。
因为窃占房屋的行为包含侵入住居,所以会视为同一行为处罚,最终仅会论处第320条之窃占罪。
自费装潢需要还给侵占者吗
至于民事的部分,因为该妇人长期占用他人房屋,所以依照《民法》第184条的侵权行为规定,屋主是可以向妇人求偿的。但妇人也自费装潢过房屋,那么这些装潢的部分又该怎么计算呢?
依照《民法》「不当得利」的规定,如果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利,致他人损害,应该要返还其利益。这么说来,难道反而要屋主返还这些装潢金额吗?听起来就很不合理对吧!这种情况在学理上就被称为「强迫得利」。
1.因为受益人(屋主)可以请求受损人(妇人)除去添附之物(装潢),所以实际上根本没有利益获得可言,当然就不用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屋主)虽然客观上有增加财产,但是因为这违反他的意愿,所以就受益人主观而言,其实并无财产增加,也因此不用负返还义务。就算认为有利益,也可以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不负返还责任。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受损人(妇人)属于恶意当事人,所以并无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4.不当得利出自于受损人(妇人)不法的给付行为,所以依照《民法》第184条第4项的规定,「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
不论怎么解释,其实都是屋主不用返还装潢费用的意思!在实务上,强迫得利的状况一般是类推适用《民法》第182条第1项规定,主张「所受的利益不存在」,所以不需要返还或偿还价额。
别人的家不管怎么样都还是别人的,就算一直都没有人住,还是不可以「物尽其用」,随便寄居在别人的房中。这下子,这名妇人不但等于免费花钱帮别人装潢,还要赔钱、吃官司,得不偿失!(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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