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王隆昌案】污点证人乱咬还有人信,司法丛林谁能存活
▲前北科大教授王隆昌因证词矛盾的污点证人证词遭判7年8个月。(图/记者吴铭峰摄)
前北科大教授王隆昌在2008年被指控涉及南港展览馆弊案,遭判决7年8个月的有期徒刑,入监3年后于2017年假释出狱。民间司改会于近期召开记者会,指出法院判决中证人证词前后矛盾但法官仍采信等等问题。
本案件起源于备受瞩目的「南港展览馆案」,当时任教于北科大的王隆昌受邀担任南港展览馆案的评审。之后弊案爆发,经特侦组调查后,检察官起诉了吴淑珍及数位当时的评审委员与力拓公司的人员等,而王隆昌就在其中。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的判决书记载,法院认为力拓公司在评审前就事先知道了评审委员的名单,并对每位评审委员行贿,以获得最后的得标结果。而法院认定王隆昌在本案中确实有收受力拓的贿款,并判决有期徒刑7年8个月定谳。
本案关键:充满问题的污点证人
虽然这个案件说起来很简单,但其实其中存在着一个很大的问题:污点证人及证据。
本案中的人证仅有共同被告黄维安的自白,也就是大家常常听到的「污点证人」。理论上来说,我国司法体制并不反对使用共同被告的自白作为认定其他被告是否有罪的证据,但是在使用这样的自白时必须格外小心,除了应该要将被告转换成「证人」身分进行交互诘问以外,若要以共同被告的自白当成有罪的证据,还必须要有其他的补强证据才行。但从本案判决书的内容,不仅没有看到检察官举证证明任何的资金流向,提出的发票等间接证据,也并不足以作为王隆昌有罪的证据。
除此之外,黄维安在本案中虽然自白自己负责行贿王隆昌,并被检察官作为证明王隆昌有罪的人证,但证词中却存在许多问题。根据民间司改会的新闻稿及法院的判决书,综合观察有以下疑点:
1.黄维安是否认识王隆昌?法院接受黄维安的自白内容,认为黄维安称曾上过王隆昌的课程,以及曾在研讨会上看过王隆昌的证言属实;但司改会则指出,王隆昌根本没有教授该堂课、研讨会的参加名单中也没有看到黄维安的名字。
2.至于行贿的过程,黄维安的证词出现许多版本,从判决书中也可以看到黄维安并没有办法指出确实的行贿地点、时间,而是在检察官提示相关证据后,才说有印象。但就算是如此不确定的证词,法院不仅采纳了,根据司改会的新闻稿,法院甚至还做出和证词不同的认定。
3.根据司改会的新闻稿,进行侦察时虽然有扣到黄维安的手机及PDA,但因黄维安忘记密码、资料删除等理由而并未采证,检察官、法院也没有调查相关通联纪录。这件事虽然曾经过监察院纠正,表示应该可以试图还原档案,但法务部表示没有必要。
4.在判决书中,黄维安指出,因为王隆昌有出国计划,所以多补贴了200万元的旅费损失,但根据司改会的说法,王隆昌表示当时接到评委的邀请就没有出国计划,那段期间有出国计划的是家人。
污点证人咬出许多司法倒楣鬼
看到上面的疑点,大家对于污点证人的制度应该抱持疑问,但就算到了现在,污点证人的问题仍不断发生。
除了《贪污治罪条例》中,被告可以透过咬出其他共犯来获得对自己较为有利的判决以外;最常见的污点证人,就是在《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中,被告可以透过「供出上游」来取得缓刑、较低刑期等有利判决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是希望让被告供出其他共犯,而将犯罪结构一网打尽,但也衍生了污点证人随便乱咬他人顶罪的问题,再加上污点证人必须自白犯罪,导致法院、检察官常会过于信任污点证人的自白。
目前已有许多被污点证人所害的「司法倒楣鬼」,未来应该要取消污点证人的制度,若要保留制度应要求检察官提出强而有力的补强证据,否则仅以污点证人的证词加上微薄的补强证据就陷人于罪,将会伤害无辜者的名誉、家庭、人生。(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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