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再发文强调:严格落实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处罚

要点提示

近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明确:关于两人实施行政处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当由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人民警察实施,严禁警务辅助人员违规参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

①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应当严格落实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的要求;

②对接报案、接受证据、信息采集、送达文书等对当事人影响较小的办案辅助工作,可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③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现场执法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可通过视频或者使用对讲机通报、确认案情等方式落实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的要求,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工作,公安部早前还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公法制〔2021〕2303号),其中主要内容包括:

【完善行政处罚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清理不合理罚款事项以及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完善相关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设,落实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一事不再罚”、部门间执法协助、行刑衔接、委托实施处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履职。

着眼于提高执法效能和便民利民,完善有关联合检查、调查机制,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共享,配合推进行刑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探索跨区域执法一体化合作。

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时,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合理设定罚款数额,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通过增减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和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加码”或者“放水”;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要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研究论证。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评选和推广优秀执法制度工作,提高执法制度建设质量和效率,推进行政处罚法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争议的,要及时按程序请示。

【严格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修改完善,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外,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相关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应当以行政处罚法为准。

(一)深化受立案改革。针对推诿、拖延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执法源头监督管理,健全接报案登记、审核和监督制度。对群众报案,凡属于公安职责的违法行为,一律及时立案调查,严格遵守办案期限和追究时效规定,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告知当事人,且不得因其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法新纳入听证范围的“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责令关闭”等处罚,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请其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上述“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界定参照“较大数额罚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听证操作规范,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稳步实施电子送达,大力推进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并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时,也要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落实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公安行政处罚的要求,办案人民警察要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严禁警务辅助人员违规参与执法办案。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四)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要事前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需要改进行政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以罚代管。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整改纠正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众意见不重视等突出问题,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严格落实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信息的管理要求,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五)做好办案信息系统和法律文书的配套衔接。各省级公安机关要根据行政处罚法新修订的内容和条文序号的变化,及时组织调整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明确填写要求,确保基层办案单位和民警依法规范使用。

【改进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效果】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坚持把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结合起来,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坚决避免运动式执法等执法乱象,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能“只罚不教”“重罚轻教”。根据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以及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得“一刀切处罚”或者“一律顶格处罚”。通过探索制定包容免罚清单等方式,重点强化对不予处罚的适用和指导。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二)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公开要求,以公开促公正。行政处罚依据、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委托书,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说理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不枉不纵,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讲究方式方法,理性文明执法,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做到融法、理、情于一体,力求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真正叫人心服口服。

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关爱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积极争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因执法过度、粗暴执法等问题激化矛盾,引发负面舆情事件和不稳定事端。

(四)优化办案机制。全面推行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要落实违法所得退赔要求,依法合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及时向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发还相关财物;当事人主动退赔违法所得,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进一步落实行政案件调解、和解制度,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不断提高办案质效,做到案结事了。

(五)防范执法风险。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在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确保案件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过罚相当。

【整治突出执法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为契机,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全面梳理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行政执法问题和薄弱环节,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瘴痼疾开刀,下大力气集中整治不依法如实立案,压案不查,“一刀切”处罚或者过罚不相当,选择性、逐利执法,违规异地执法,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等执法突出问题,严禁下达罚没指标,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规范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行为,以整风的精神和自我革命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对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规范。要着眼于防范、纠正执法问题,深入推进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责任体系,切实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