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分类评价迎来新标准,以规模“论资排辈”将成过去式

A类管理人可优先参与创新产品(业务)试点,而C类管理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公募基金管理人,正在迎来新的

第一财经从业内获悉,监管在近期发出的的最新一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提到,证监会有关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评价体系,主要依据合规风控、服务投资者和专项工作评价等多方面指标,对公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评估,并更加突出合规风控、功能发挥和投资者获得感,避免单纯以业务规模“论资排辈”。

这则名为《优化分类评价制度,引导功能更好发挥》的通报内容显示,在修订后的分类评价制度中,合规风控继续作为A类管理人的前置评价程序,在评价中的底线比例由10%提高到20%。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下,分类评价体系将各项“加分项”“减分项”一一明确,让行业后续动作更有的放矢,同时也激励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大原则+三大指标

据最新机构监管情况通报内容,证监会相关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同步开展了2023年度分类评价工作。在评价维度来看,此次分类评价更加突出合规风控、功能发挥和投资者获得感,避免单纯以业务规模“论资排辈”。

首先,分类评价制度继续将合规风控评分作为A类管理人的前置评价程序,将合规风控前置评价底线比例由10%提高到20%;将A类、B类、C类管理人的比例由50%、40%、10%调整为30%、50%、20%,使评价结果结构分布更加合理,更好地反映行业机构合规风控总体状况。

其次,聚焦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提高专业能力、提升服务中长期资金能力、提升投资者长期回报、助力推进高水平开放“五大功能”,对照完善服务投资者各项评价指标,引导管理人践行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注重改善投资者体验。

最后,根据评价期内重点工作部署,增加相应专项评价指标,对管理人落实监管重点工作情况加大正面激励和负面约束。

在主要评价指标方面,合规风控要求仍排在首位。其中,合规指标包括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刑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被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等情况;风控指标则侧重评价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在服务投资者方面,监管部门明确提出,将“增加逆周期布局指标,对高位发行规模较大、投资者体验差的管理人予以扣分,反之加分”。此外,大幅提升权益类基金规模加分权重,优化各类型产品中长期收益率加分指标;突出服务养老、科技及绿色等重点领域情况。

在专项工作评价方面,对注重把握长期大势、积极发挥稳定市场作用,以及加大投资者触达面、积极宣传资本市场政策法规的管理人予以加分;对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薪酬管理不符合政策导向,或政商“旋转门”执业管理内控机制不到位的管理人予以扣分。

在业内人士看来,分类评价制度,代表了监管层对于金融机构下一阶段业务方向的引导,也将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的行为。“高质量发展是公募行业近年来的主旋律。从新制度来看,合规风控是经营底线,机构还要把投资者的获得感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沪上一位基金业内人士说。

该人士说,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基金行业没有给投资者好的体验,不仅对基金公司自身的业绩口碑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分类评价制度也将督促各管理人应对照分类评价整体框架和指标进一步提升运营质量。

低评级机构业务将受限

今年4月,新“国九条”明确提出了修订“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曾引发市场热议。据记者了解,此前业内就已有“分类评价”的相关讨论,虽然因指标等方面未形成共识而尚未成型,但建立统一的分类评价机制已成共识。

第一财经了解到,上述监管通报提到,根据得分情况,A、B、C三类机构,在业务方面也将给予不同待遇。其中,A类管理人可优先参与创新产品(业务)试点,C类管理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并相应加大对其检查监测力度,审慎对待其申请设立子公司或新增业务资格。

换言之,提高对A类管理人的“扶优”力度,强化对C类管理人的“限劣”力度,将成为监管导向。而分类评价结果可作为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行政许可、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接下来会不断优化分类评价指标,强化分类评价结果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上述监管文件还提到,资本市场“1+N”政策文件提出,修订公募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督促树牢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健全行业机构分类监管体系,突出“扶优限劣”。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前述要求,更加突出强化分类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和导向性,引导行业机构更好发挥“五大功能”。

近年来,监管部门多次发文引导证券基金机构树立正确经营观念,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关系。2022年,证监会发布的《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也曾提出,优化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风险画像与分类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