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 今言詞辯論

宪法法庭。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本案宪法法庭另并卅案审理,有廿案是法官声请,另作家张大春、冯光远也是声请人。张二○一四年不满刘骏耀在广播节目里讽刺绝食反核四的民进党前主席林义雄「现在没有饭吃,所以干脆绝食」,在脸书痛批刘骏耀「下流胚」、「脑袋装屎」,遭刘提告妨害名誉,一审张无罪。

检方上诉,刘骏耀在台湾高等法院开庭时说,「他听我的评论不爽,就这样说我下流、脑袋装屎,那我能骂×××××××?」,认为这样是不行的,认为是有界限的,否则「我可以骂你畜牲吗?不行。」高院逆转改依公然侮辱罪罚张三千元定谳。

冯光远因建国百年音乐剧「梦想家」案,二○一三年二月七日在个人部落格写下「盛治仁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务员」,侮辱时任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委的盛,盛提自诉,高院处冯拘役廿日确定。冯二○一五年时又以「混蛋、烂咖、下流胚」贬抑国安会前秘书长金溥聪,高院处罚金五千元。

冯认为刑法公然侮辱罪违反宪法第十一条保障言论自由意旨,也悖离我国国内法化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第一项及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言论自由基本人权,就两案声请解释。

宪法法庭聚焦四大争议,首先是刑法公然侮辱罪、以强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是否侵害宪法言论自由?再者,侮辱言论表达媒介的差异(如网路)是否影响合宪性判断?第三点是此两罪是否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最后一个争点是,若条文合宪,要处罚的言论范围是否应限缩?如仅限于仇恨性言论或挑衅性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