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销售“伟哥”?“判刑+赔偿”担双责

“西地那非”俗称“伟哥”,作为一种处方药,国家已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但总有人为了利益,不顾后果铤而走险……近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犯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两名被告人被判刑,并处惩罚性赔偿。

从流动商贩到店铺销售

查获多种“伟哥”产品

苏某某是一家副食品经营店的老板,店铺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成人用品销售。2022年1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苏某某经营的副食品经营部内查获了17个品种的“伟哥”等成人用品172瓶。经取样检验,11个品种的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地那非”成分,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从苏某某处查获的12个品种的产品为假药。

苏某某供述,自己所销售的部分“伟哥”系其从官渡区一处摊贩李某某处购买所得。2022年4月,民警在引摊入市摊位将李某某抓获,并在李某某摊位上搜查到15种疑似假药的药品,这些产品外包装或说明书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内容,但产品标签上未注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或进口该物品的批注证明文件及执行标准或标示有虚假批准文号。经取样检验,李某某销售的7种产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从李某某处查获的成人用品中14个产品为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判处刑罚,并处罚款

官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妨害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而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判处被告人苏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17种药品共计172瓶;追缴被告人苏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04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法官提醒:

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通讯员 雷梓靖

一审 何晓宇

责任编辑 吕世成 陈洁

责任校对 何丹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