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财团法人智库参与政府标案不应因噎废食

工商社论

民主制度是制衡的制度,西方政府三权(行政、立法、司法)分立之外,媒体是大家广泛认知的第四权。政府有权管理国家,媒体以舆论引导人民监督政府,形成相互制衡民主制度。为何必须制衡?人民想生活在「公平社会」中,「公平社会」存在的充要条件是政府「权责对等」。人民纳税政府,政府编列预算,经立法院同意后用于施政,施政要接受人民、媒体监督;进入21世纪科技数位时代科技进步一日千里,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各部会纷纷成立财团法人研究机构(含智库),协助其解决问题规划国家与产业未来。

由于法人研究机构是协助政府施政的非营利事业组织,政府各部会面对新科技问题时,需借重各财团法人擅长之技术优势,邀其参与政府标案竞标,规划政府未来相关政策;此造成社会有所谓不公平竞争,抑制民间业者发展杂音,让外界误认为政府成立之财团法人在「与民争利」。

「与民争利」之争论由来已久,汉朝大儒董仲舒曾言:「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意思是指吃国家俸禄的人,不得和老百姓争夺利益;从古至今,「不与民争利」都是最基本的执政理念,在没有财团法人时代,此所指的「受禄之家」是吃国家俸禄的官人,当然也延伸到官人利害关系人企业;经济部为改善并避免「财团法人与民争利」,特依立法院审查经济部科技专案预算决议事项,于95年3月研订、96年修正,「避免财团法人与民争利之处理原则机制」,要求各财团法人确实遵守,回归科技研发本质。但该处理原则及机制公布至今已逾十多年,为何「与民争利」问题仍在争议?值得再探讨。

争议点主要问题在该处理原则及机制:「(一)不与民间业者竞争政府招标案,1.不论政府标案系以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或限制性招标办理,均通案要求以是否有民间参与标案作为检视依据,明确规定若有业者参与之标案,除政府重要施政计划、国家安全及政府资通安全、对产业发展具重要意义、参与不会对民间产业造成负面影响业主书面来函邀标,并且经邀请竞标厂商相关公协会学者等外部委员参与讨论支持参与竞标者外,原则均不得参与。」这段话,语意不明,逻辑不清,容易被有心者断章取义,或刻意曲解;造成社会迷失,使政府标案常无法邀请合适的财团法人,参与公平竞标,建议及时修正,理由如下:

其一,经济部之处理原则及机制,已明确规定财团法人只有在下列项下才能参与投标:「政府重要施政计划、国家安全及政府资通安全、对产业发展具重要意义、参与不会对民间产业造成负面影响、业主书面来函邀标」;既然投标有「业主书面来函邀标」,当然是业主已认同财团法人可以参与投标且「参与不会对民间产业造成负面影响」;但为何又要受邀财团法人,需「邀请竞标厂商相关公协会、学者等外部委员参与讨论支持参与竞标者外,原则均不得参与」。

而这个「处理原则及机制」显然本身就存在许多矛盾,因为财团法人参与标案,会不会对民间产业造成负面影响,业主政府官员无法判断吗?若无法判断,也应于政府书面去函邀财团法人投标前,召集该标案相关公协会、学者等外部委员参与讨论,是否邀财团法人参与竞标?而不是由受邀者自己召开会议讨论吧!这背后是否就是政府单位不愿意负责造成的。建议主管当局明订财团法人只要收到「业主书面来函邀标」,就可以参加竞标。至于业主是否要邀请财团法人参与投标,又如何不会被误为与民争利,其实可以和各相关单位进一步的沟通讨论,让投标过程更顺利进行

其二,「政府重要施政计划、国家安全及政府资通安全、对产业发展具重要意义」,这些是政府要做要负责任的事,政府是一体的,不论那个部会成立的财团法人,对政府而言都是政府成立的智库,为何政府不能找自己智库参与标案公平竞争?限制政府不能找自己智库参与竞标?如果做不好能推卸责任吗?应该不能,现在这种处理原则及机制可以不修吗?至于政府又为何不直接交由自己智库执行?主要是希望想找到比自己智库更好的团队为人民服务,更重要是避免自己智库,故步自封,跟不上潮流,使智库有竞争压力求进步。

过去订定财团法人不要参与政府标案与民争利,有其积极意义,但现在却又因噎废食,矫枉过正,是到了检讨的时候了,否则反而让政府智库的专长无用武之地,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