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NCC违法乱纪 让独立机关断脊蒙羞

工商社论》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于6月28日在陈耀祥主委的强势主导下,以4:0强行通过让镜电视上架有线电视系统86频道的申请案,镜电视因此成为NCC近十年来唯一发照的新闻台。NCC此一违法乱纪的决策,引发舆论热议与在野党挞伐,不仅令独立机关断脊蒙羞,更凸显执政者遂行「绿能你不能」,已到了无视民意的地步。

镜电视在申请过程中,争议不断,除了曾被NCC要求补件超过30次,远高于一般业者的平均次数之外;更曾爆发镜电视董事会高层互斗、与镜周刊财务不分,以及遭爆料府院涉入责成不论谁当阁揆案子都要过;乃至于陈耀祥被台北地检署列为他字案渎职罪被告。然而,他却未主动回避审查,仍坚持主持审议会,并强行主导通过人事案及上架案。

在镜电视获准上架后,连日来包括国民党、民众党、时代力量等在野党派立法委员,不约而同地谴责陈耀祥公然图利,俨然是护持绿色力量的凶手。

国民党总统候选人侯友宜,先是讽刺在野党时期高喊党政军退出媒体的民进党,在完全执政后,却不加掩饰地责成NCC必须尽速通过镜电视的上架申请案,根本是横柴入灶,正式宣告台湾的新闻自由已死,独立机关更是名存实亡。侯进而强调,若他当选总统,一定会成立专案小组,调查其中有无弊案,以确保人民的言论自由,不会遭到NCC的独断!

检视NCC在处理镜电视上架申请案所引发的诸多争议,只算是冰山一角而已。NCC在整个行政体系中,与公平交易委员会,中央选举委员会被定位为唯三的独立机关。有别于其他一般部会,除了各有职司之外,也要做好跨部会的协调联系,独立机关则是聚焦于特定的专业领域,由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有识之士组成,并采行委员会的合议制,以确认有争议性的交易案件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确保民主选举运作能够兼顾公正、公开与效能;以及落实通讯传播管道顺畅,并符应宪法所保障的人民可享有的言论表达自由。

而公平会、中选会及NCC既然被定位为独立机关,就法理而言,自然不应仰承总统或阁揆等上级首长的鼻息,而是应该坚守本业专长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处。

若据此检视当前同属行政院辖下二级独立机关的实际运作情况,以公平会争议性最少;中选会在成立初期的运作曾偶有不切合实际的小纷扰,但随着中央以至地方层级频繁的选举实务操作,业已渐次形塑可资信赖的公平选举模式。

相较之下,唯独NCC,一方面既未能善尽组织法所赋予辅导广电及网路等媒体产业良性发展的基本职责,而只专注于透过对不当传播内容的裁罚来彰显自己的绩效。另方面更具争议性的,则是在陈水扁担任总统期间,为落实转型正义,透过立法设定党政军单位不得经营,拥有媒体的特别条款,授权由NCC负责监督、执法。姑不论当初立法时所设定的党政军单位不得拥有媒体企业股权的规范,是否因为求好心切反而不切实际,NCC在执法之时,却经常拿着鸡毛当令箭般对当局所认定的「违规」媒体一再开罚。

尽管被裁罚媒体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经由行政法官的专业审视,认定「党政军条款」的立法本旨,应是规范公部门党政军单位不得透过注资模式来操控或介入媒体营运,而不应曲解为连一张股票都不得拥有,从而裁定NCC所为裁罚失效,所提抗诉败诉,并责令应合理合法修改「党政军条款」。然而令人感慨的却是,NCC不只迄未启动修法,反而本诸「恶法亦法」的短视,一再裁罚多个媒体企业!

NCC身为独立机关,竟然一再违法乱纪,让「恶法亦法」成为NCC的DNA。面对具高度争议性的镜电视申请上架案,以独立机关可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依凭,即使面对质疑,还是我行我素。陈耀祥主委既已被法务单位列为他字案渎职罪被告,即使没有足够的法律专业素养,至少应该知所回避,或者婉辞参加28日的审议会,或等到有关镜电视申请案的争议事项经过调查清楚,以及自己的渎职罪嫌被厘清后再来处理也不为迟。

然而他本人及NCC种种离经叛道的行径,只是让作为独立机关应有的「脊梁」形同断裂。那也就难怪上层的府院当局不断施展「长臂」,让NCC「察颜观色」地办事!面对执政党毫无忌惮的「双标」作为,以民主为荣的台湾选民只能透过手中神圣的一票「拨乱反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