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企业经营变数多 会计师法也该翻修了
依据现行会计师查核制度,会计师仅就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查核,侦查公司内部舞弊并非会计师的职责。图/摘自Freepik
曾经轰动社会的康友-KY掏空案刚满三年,随着潜逃海外的康友-KY前董事长黄文烈日前被解送台北地方法院归案,再度引起舆论关注。事实上,先前负责签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会计师在一审已被判应负部分赔偿责任、金额逾25亿元。尽管该案尚未定谳,但因一审判赔金额庞大,令各界哗然,促使法律与会计专家在7月中组成「台湾法治会计学会」,共谋应变之道。从而也凸显出会计师法已不合时宜、法院判定无一致标准,以及会计师责任保险不足等三大问题,恐严重冲击会计业生态。
会计师被公认是高度专业且肩负社会公益的专门职业,不论是主管机关、往来厂商或投资人,对会计师签证的企业财报都深信不疑,这也是企业财报不实时,会计师会被究责或是高额求偿的主因。会计师法是规定会计师业务与责任的法源基础,自然应该与时俱进。
台湾的会计师法最早是在1945年订定,2007年修正公布全文81条,之后即未再大幅翻修。但这16年间,受全球化、科技化的影响,期间还经历了新冠疫情,产业环境和企业经营方式都出现很大的转变,会计师法多年未再大幅配套增修,很容易与实际情况产生严重脱节。
以会计师法2007年大幅修正来说,当时主要背景即是2001年美国发生史上最大企业丑闻安隆案,让全球掀起要求严格监理会计师的声浪;2004年台湾发生博达案,也让台湾社会指责监理单位失职和会计师自律不严,最终促成会计师法推动修法的契机。
依现行会计师法,仅说明会计师因过失而产生损害赔偿责任,除办理公开发行公司签证业务外,以对同一指定人、委托人或受查人当年度所取得公费总额10倍为限。但同法对于公开发行公司签证业务所生损害赔偿,没有一定的金额上限。
会计师出具报告若没有及时对公司营运警讯提出质疑,对公开发行企业影响确实很大,但损害范围如何认定,本身就十分不清楚。例如某公司因财报不实、股价下跌,投资人损害范围是依当天股价跌幅,还是特定时间累积跌幅,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也会衍生法律判定标准不一,自由心证过高的问题。以当年对台湾资本市场影响极大的博达案判决为例,会计师责任比例为3%,但这3%究竟是如何计算出来,并没有一个标准和公式,这将使会计业面临不可知的求偿风险。
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发行人财务报表形成过程的参与者及会计师应各负其责。但公司财务报表不实造成投资人损害发生时的责任比例,是由法院审理时,依个案考量可归责每一负过失责任人员的行为特性决定,让会计师很有可能反成公司舞弊的代罪羔羊。
且因会计查核具有先天限制,即使查核人员已依照审计准则规划并执行查核工作,仍可能存有无法侦测出财务报表重大不实表达风险;一味加重会计师在财务签证工作上的法律责任,可能使得会计人才加速流失,长期并不利于资本市场发展。
至于会计师责任保险的部分,会计师法目前规定法人会计师事务所应投保业务责任保险,而应投保业务责任保险的最低金额及实施方式,由主管机关考量资本额多寡、股东人数、所营业务规模及性质等因素订定。但在上述求偿风险无限的情况下,投保责任险只是聊备一格。
随着企业全球化经营,加上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会计师查帐难度势必高于以往。同时,除了传统的财报签证,未来包括ESG报告书的撰写、碳盘查等,也都可能是会计师签证业务的一部分,现行会计师法不论业务范围或权责界定,都已不合时宜,有必要重新盘点修正。
同时,依据现行会计师查核制度,会计师仅就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查核,侦查公司内部舞弊并非会计师的职责。且会计师审计方式仅是抽查而非普查、查核工作涉及其他专业,历来也有人主张对会计师审计,应保留一定的容错空间。
再根据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表规则第6条规定,「会计师受托查核之财务报表,应由受查者根据其帐册及有关文件编制」,理论上财务报表编制是公司(受查者)的责任,而非会计师编制,且上市柜公司的财报须经董事会通过,由会计师扛责,不符比例原则。
不论安隆、博达或康友-KY案都造成投资人重大损失,我们当然希望这类事件不要再发生,但在此同时,主管机关有必要重新检视和修正会计相关法规,也期待司法界可就相关案例建立系统的判例原则,明确界定会计师查帐的责任和风险,避免会计师被无限上纲的究责。